第三讲 政体
有一条脚注是值得添加的。文化背后的隐秘动机如同个人的隐秘动机一样,从其象征标志中窥知不亚于从其实际行为中了解。
——斯蒂芬·图尔敏《国际大都市》
正如“施政权力”显形于“贵族身份”这一具体术语,以国王的画像为形式来呈现王国也是如此。然而与国王不同,“共和国”(the Commonwealth)的观念需要更高层次的抽象度。我们在前文中注意到,这个观念在英国是于17世纪后半叶才以寓言的方式被形象化的。就像从《利维坦》的扉页插图中可以明显看出的那样,对政体更为抽象的概念化表达的关键部分就是“人民”(the people)。但是,在欧洲与中国的历史中,“人民”可以指代多种不同的社会客体。
在希腊与罗马的文献资料中,它们是在两种意义上谈论“人民”的。首先是从理想愿景的角度,“人民”即全部的市民,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其次是从人群划分的角度,“人民”仅仅指的是穷人。作为显贵之后(或称贵族精英),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都倾向于人群划分的角度,这也是中世纪与近代早期“人民”通常被赋予的意义。霍布斯在这方面与其同时代的其他人并无二致。尽管如此,考虑在这部著作出版之前的一个世纪中,大部分的人民是被如何理解的,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利维坦》扉页插图背后潜在的政治传统。
在《论英格兰共和国》(The Commonwealth of England)中,托马斯·史密斯爵士从最为尊贵的阶层开始,将英国社会划分为四个阶层。经过英国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希尔(Christopher Hill)的估算,第四阶层大致相当于当时人口的四分之三,包括“临时工、贫穷农户、没有自由地(free land)的商人或零售商、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以及所有的工匠技师……他们在我们的共和国里无法发声也没有权利,不受重视,只会被统治”。这群人明显指的是穷人阶层,而他们被排除在了政事参与之外。
1559年议会开幕时,托马斯·史密斯爵士达到了他的全盛时期。当时,掌玺大臣尼古拉斯·培根爵士(Sir Nicholas Bacon Lord Keeper)对女王给予议会的命令进行了总结。这份命令归纳了当时所认为的政府的主要目标,因此提供了对于人民角色的进一步洞察:
现在你们需要考虑的事情与问题主要且首要有三点:首先是法律的良好制定,使疆域之内的人民遵从并团结在统一的宗教指令之下,以此荣耀上帝,树立教会形象,维持领土的安定祥和。其次是整肃并消灭所有可能伤害或妨碍社会秩序和政府政策的暴行恶行与争执不和。最后是审慎而深刻地权衡与考虑这个王国的产业和财富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近来王权的损减与衰落,进而提出最佳补救措施来增加供给并缓解危局……
由此看来,政府需要具备三个主要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一个旨在将所有人团结在一个宗教之下的法律。中古时期中国的地方藩镇与君王同样鼓动或者要求臣民接受国家宗教(state religion)。这样的社会依赖于传统群体之间的成员关系来决定特权的等级,因此,每个人都要接受有序社会所必需的同一类属划分就十分关键。宗教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这也是为什么在这样一个体系中,团结往往被解释为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既要求客观上行为的强制服从,又要求主观上思想与信仰的强制服从。
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政府的第二种功能是摆脱“暴行恶行与争执不和”。如果想要知道那时的“争执不和”指的是什么,不需要舍近求远,只要看看1598年颁布的关于流氓无赖、流浪汉和乞丐的法令即可:
所有自称为学者而到处行乞的人,所有装作在海上损失了船只与货物而在城市乞讨的海员……都应该被缉拿、判定和视为流氓无赖、流浪汉和游手好闲的乞丐。……所有被此法令宣布为流氓无赖、流浪汉和游手好闲的乞丐的人,都是自发选择行乞、流浪、闲逛,或扰乱治安的人。……一经逮捕……应剥光其上半身的衣物,并且公开鞭打直至他或她的身体开始流血。还应该将其立即从现居教区遣回其出生的教区,让他或她在那里自行劳动,就像一个真正的臣民应该做的那样。
失业的人和试图找另外一些方法生存的人将被判为流氓无赖,被鞭打直至流血,然后被遣送去强制劳动,可见对于那些可以控制他们的人来说,这些人无关紧要。当时的治安官或地方法官已经可以随意地设定劳动民众的工资了,加之这些民众又是由于贫穷而被推定为有罪,因而贵族就可以享受到廉价劳动力的丰富供应。
政府的第三种功能就是补救王权所遭受的那些领土或税收上的损失。但对于保护人民免于权力的滥用,或者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帮助供养人民,女王的法令只字未提。而在近代早期的中国,这样的事务则属于政府主要关注的事情(参见第四讲)。此处的人民被替代地认为是由统治者操纵的客体,这与早些时期中国的情况并没有什么不同。
这项法令中,让人民统一成为一体是最为首要之事,同时却忽视了民众天生就倾向于持有不同看法这一事实。这是在所有的中央集权政体中都很常见的结构性问题,托马斯·霍布斯对于大众(the multitude)的多样化天性及其与政体的关系思考良多。在《法律要义》(Elements of Law)中,霍布斯意识到每一个大众都拥有各种各样的、彼此互不相容的意愿,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体主体性”(individual subjectivitiy)。从这个角度来看,霍布斯认为大众其实在政体中是没有作用的(参见第二讲)。“从另一方面来说,当大众被合并到一个政治身体(body politic)中时,便会产生另一个意义上的人民,而大众的意愿实质上皆系于君主,这样,特定个体的权利与要求便可平息。拥有最高权力的他(即君主)或他们(即人民),可以君主之名完成他们所有人的需要并维护之,而不必以人民之名。”
于我们的分析而言,这里的重点是霍布斯抛弃了政体可以包容一系列不同看法这样一种观点,这意味着他排除了人民进行政治反馈的可能性。霍布斯所谓的“人民”实际上就是君主,也就是如《利维坦》扉页插图中显示的那样(见图2.2)。
霍布斯的观点在当时可能占主流,但却不是唯一的观点。克里斯托弗·希尔的文献表明,有为数不少的勇敢人士对世袭特权的概念提出质疑,丹尼尔·艾伦详述了近代早期英国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反对声音,比如乔治·布坎南(George Buchanan)坚持认为人民本身拥有反抗统治者的权利:“不管是全部人民(universo populo),还是其中的任何一个个体,诛杀暴君都是法律所许可的。”这样的观点警示我们不要将霍布斯的观点视为英国的特色,更不用说是“西方”的特色了。实际情况是,艾伦在研究中所调查的内容很多都是结构性的——不管你是英国人、德国人或日本人,只有那么多的方法去考察大众,也只有极少的方法去设想施政权力。我们将会看到,近代早期英国所采取的某些分类与观点都曾经在中国的某个时刻出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