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
【1.道德的原则不如上述思辨的公理那样清楚和那样普遍地被接受】在上一章中我们讨论的那些公理,如果像我们在那里证明的,不能得到全人类实际上的普遍同意,那么有关实践的原则未能获得普遍的接受要更加明显得多:我想很难举出一个道德规则的例子,自以为像凡存在的都存在那样得到如此普遍的和立即的同意,或者是像同一事物不可能存在又不存在那样如此明显的真理。由此可见它们更没有资格称为天赋的;怀疑这些道德原则是自然印在心灵中的印象,比怀疑其他原则更为有力。但是这并不否定谈论中的这两种原则是真理。它们同样都是真的,虽然在明显的程度上不一样。那些思辨的公理,本身就具有自己的证据:而道德的原则则需要心灵的推理,议论和运作去发现它们的真理的确实性。它们并非公开表现为刻印在心灵的自然的文字符号;如果多少是这样的话,它们本身一定可以被看见,而且凭其本身的光亮就是确实的和被人人知道的。但是这并不贬损它们的真理性和确实性,如同三角形三个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不因为不如全体大于部分那样显而易见,一听到就为人同意,而贬损其真理性和确实性。只讲这些道德规则是可以解证的一句话就够了:因此如果我们不能获得它们的确实知识,那是我们自己的过失。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它们,另一方面接受它们时同意又是缓慢的,都是它们不是天赋和并非不用探索便呈现的明显的证明。
【2.信用和公正不是一切人承认的原则】究竟是否有一切人都同意的这样的道德原则,我把问题诉诸于只是有限地熟悉人类历史和并非鼠目寸光的人。实践真理如果是天赋的,毫无疑问必定被普遍接受,可是这样的实践真理在哪里呢?公正和遵守契约似乎是很多人都同意的。这原则的效用被认为已扩展到盗贼的巢穴和〔黑社会〕[1]里;那些背离人道最远的人彼此之间也要保持信用和公平的规则。我承认歹徒之间也遵守这些规则:但是并不把它们作为天赋的自然法来接受。他们在自己的团体内把这些规则作为方便的规则来实行:但是不能设想,一个人对他的拦路抢劫的同党公平行事,同时却抢劫和杀戮随后遇到的诚实人,会欣然接受作为实践原则的公正。公正和诚实是社会联结的公共纽带;因此即使同全世界决裂的歹徒和〔盗贼〕[2],除此之外在他们中间还必须保持信用和公平的规则,不然他们便无法结合起来。但是会有人说,那些靠欺诈和抢掠为生的人,也有他们承认和同意的诚实和公正的天赋原则吗?
【3.异议;人们虽然在实践中否认它们,然而在思想中却承认它们,我的回答】也许有人极力主张,人们心中暗自承认他们实践中相矛盾的东西。我的答复是,第一,我总认为人的行动是对他们的思想的最好的解释。但是因为确实多数人的实践和某些人的公开声明都怀疑或否认这些原则,因此不可能确立普遍的同意(虽然我们只在成人中寻找),而没有普遍的同意,我们便不能做出它们是天赋的结论。第二,设想天赋的实践原则限定只在沉思中,是十分奇怪和很不合理的。从自然引来实践的原则是为了操作,一定产生和它相应的动作,而不单是思辨地同意它们的真理,否则便不能同思辨的公理区别开来。我承认自然赋予人对幸福的渴望,对痛苦的嫌恶。这些的确是天赋的实践原则,它们作为实践原则应该持续一贯地运作和不断地影响我们的全部活动:这在一切人和一切时代都可以经常和普遍地看到;但它们是〔追求好事的欲求倾向,而不是〕[3]理智上的〔真理印象〕[4]。我不否认人心中刻印有自然的倾向;不否认感觉和知觉从一开始便有某些东西它们感到惬意,另一些东西则不受欢迎;某些是它们倾向的,另一些则是要避开的:然而这并不成为心灵中规定我们实践的知识原则的天赋的文字符号。这种理智上的印象远不是以与之相悖的论据所能确证;因为如果有某些文字符号作为知识的原则由自然印在理智上,那么我们不能不知觉到它们在我们内部经常运作并影响我们的知识,如同我们知觉到那些作用于意志和欲求的别的原则;这些原则永远是我们全部行动恒久不变的发条和动因,我们不断地感觉到它们对我们强有力的推动。
【4.道德规则需要证明,因此不是天赋的】令我怀疑任何天赋的实践原则的另一个理由是,我认为没有一个提出来的道德规则人们不可以合理地追问它的理由:如果它们是天赋的,甚至是自明的,追问理由就完全是可笑和荒谬的;因为任何天赋的原则一定是自明的,无须任何证明去确定它的真实性,不需要什么理由使它得到赞同:如果有谁一方面问同一事物为什么不可能存在又不存在,另一方面又着手提出一个理由,他会被认为是缺乏常识的。它具有自己的光亮和证据,不需要别的证明:理解这些名词的他,根据原则自己便同意原则,此外再没有什么能说服他予以同意。但是如果把己所欲施之于人这一最不可动摇的道德规则和全部社会美德的基础,向从未听说过然而却能理解它的意思的人提出;他不是会合理地问一个为什么的理由吗?而提出规则的人不是一定要向他证明它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吗?这就清楚地表明它不是天赋的;因为如果它是天赋的,则不需要或接受任何证明:倒是必定(至少一听到和理解)作为绝对无可怀疑的不成问题的真理为人所接受和同意。因此所有这些道德的真理清楚地依赖于它们的某种其他的前提,一定是从这前提演绎出来的,如果它们是天赋的甚至是自明的便不会这样。
【5.遵守契约的例子】人们应当遵守他们的契约确实是伟大而无可否认的道德规则:不过如果一个具有来生苦乐观的基督徒,被问到人为什么不能食言,他会提出这样的一个理由:因为执掌永恒生死权柄的上帝要求我们这样。但是如果问一个霍布斯主义者;他会回答说:因为公众要求这样,如果你不这样做,利维坦[5]会惩罚你。如果问一个异教的老哲学家,他会回答说:因为〔别的做法〕[6]是不诚实的,有失人的尊严,而且是和美德——人性最高的完美相对立的。
【6.美德所以普遍地被赞同,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而是因为它是有利的】因此按照人们期待或谋取的各种不同的幸福,在人们中间自然产生道德规则的十分不同的意见:如果实践的原则是天赋的,是上帝亲手印入我们心灵中的,它们就不可能这样。我同意上帝的存在有许多表现的方式,对他的服从是如此符合理性之光,让大部分人类都证实自然法:不过我仍然认为一定要承认,一些道德规则得到人类十分普遍的赞同而他们并不知道或承认道德真正的根据;这根据只能是上帝的〔意志和〕[7]法律,他看见处于黑暗中的人,手中执掌〔赏罚大权,〕[8]〔有足够的力量责问〕[9]最傲慢的罪人。由于上帝通过不可分的纽带已经把美德和公众的幸福联结在一起,从而使实践美德为保存社会所必须,并使一切同有德之人来往的人都得到看得见的利益;因此毫不奇怪人人都不仅认同而且还向别人推荐和赞扬这些规则,他自己从别人对规则的遵守中一定受益。出于利益和信念,他奉规则为神圣,如果规则一旦受到践踏和亵渎,他便不能是安全的。虽然这无损于这些规则显然具有的道德的和永恒的义务;可是它表明人们给予它们的外在的口头的承认并不证明它们是天赋的原则:不,它至少并不证明人们在自己心里内在地同意它们是不可违背的实践规则:因此我们看到现世的自我利益和便利使许多人表面上承认和赞同这些规则,他们的行动却足以证明他们并不顾虑这些规则的立法者;也并不顾虑他为惩罚那些违反规则的人而规定的地狱。
【7.人们的行为使我们相信,德行的规则不是他们内心的原则】因为如果我们不是出于礼貌过高估计多数人的自我表白的诚实程度,而认为他的行为才是他们的思想的解释者,我们会发现他们对这些规则并没有内心的尊敬,没有那么完全地相信它们的确实性和约束力。己所欲施于人这个伟大的道德原则受赞扬多而实行少。但是破坏这原则不可能比教人不存在道德的或约束的规则更不道德,而会被认为发疯,并违背人们自己破坏这规则时他们牺牲以求的利益。也许有人认为用良心阻止我们对规则的破坏,从而使规则的内在的约束和确立得以保持。
【8.良心不能证明任何天赋的道德原则】对此我的回答是,我不怀疑,许多人不用在他们心上写什么,通过同样的途径,结果获得别的事物的知识,终于同意一些道德规则,并深信他们的义务。其他人从他们的教育,同伴和他们国家的风俗也终于获得同样的思想;对这思想的确信不论怎样取得,将会使良心起作用;而良心不是别的什么,只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道德的正确性或隐私的判断或〕[10]意见。如果良心是天赋原则的证明,那么良心的对立物也是天赋的原则:因为一些具有相同良心倾向的人的所作所为正是别人所要避免的。
【9.犯下大罪而毫不反悔的例子】但是如果道德规则是天赋的和印在人心上的,我不可能看到有些人胆大包天和若无其事地破坏那些道德规则。只要看看一支军队对市镇的洗劫,就会看到他们犯下的全部暴行,对道德原则哪里还有什么觉察或意识,对良心哪里还有什么触动。抢劫,屠杀和强奸是人们不受惩罚和谴责的游戏。不是要整个民族,以及那些最文明的人民,把他们的小孩遗弃在旷野,任其死于饥寒匮乏和野兽侵害,就像生儿育女的行为一样不受责备或心安理得吗?在一些国家里,如果母亲因生育而死,人们不是还把小孩连同母亲一起放进同一墓穴;如果一个冒充的星相家宣称小孩具有不吉的星座,便把他们处死吗?不是有些地方人们达到一定年龄,便将父母杀死或遗弃而毫不悔恨吗?在亚洲的某一部分,当病人的病被认为无可救药时,死前被抬出放在地上,听其暴露在风雨中死去而不加以救助或可怜。[11]自认为基督徒的门格雷利安人(Mengrelians)毫不犹疑活埋他们的子女是常有的事。[12]有些地方人们吃自己的子女。[13]加勒比人(Caribes)习惯于阉割自己的子女,以便养肥吃掉。[14]维加的加西拉索(Carcilasso de la Vega)告诉我们,秘鲁有一种人,习惯于把他们和女俘虏所生的小孩养肥来吃,这些女俘虏他们专门为此而供养作妾〔;当她们不能生殖时亦同样被杀食〕[15]。[16]图乌皮纳博人(Tououpinambos)的德行相信报复和多吃敌人就能得到奖赏进入天国。[17]〔他们甚至没有上帝的名称,莱里(Lery),第216页。〕[18]不承认任何上帝,没有宗教,没有崇拜,第231页。土耳其人中被奉为圣徒的人过的生活,说起来是不正派的。记载这类事有一段颇为著名的文字,出自鲍姆加顿(Baumgarten)的一本不可多见的游记,现以其原文详细转录如下。
Ibi(sc. prope Belbes in Ægypto) vidimus sanctum unum Saracenicun inter arenarum cumulos,ita ut ex utero matris prodiit nudum sedentem. Mos est,ut didicimus Mahometistis, ut eos, qui amentes et sine ratione sunt, pro sanctis colant et venerentur. Insuper et eos qui cum diu vitam egerint inquinatissimam, voluntariam demum pœnitentiam et paupertatem, sanctitate venerandos deputant. Ejusmodi
verò genus hominum libertatem quandam effrœnem habent, domos quas volunt intrandi, edendi, bibendi, et quod majus est, concumbendi;ex quo concubitu, si proles secuta fuerit, sancta similiter habetur. His ergo hominibus, dum vivunt, magnos exhibent honores; mortuis veròvel templa vel monumenta extruunt amplissima, eosque contingere ac sepelire maximœ fortunœ ducunt loco. Audivimus hœc dicta et dicenda per interpretem à Mucrelo nostro. Insuper sanctum illum, quem eo loci vidimus, publicitus apprimè commendari, eum esse Hominem sanctum, divinum ac integritate prœcipuum; eo quod, nec fœminarum unquam esset, nec puerorum, sed tantummodo asellarum concubitor atque mularum.
在那里(即在埃及的巴尔贝斯[Balbes]附近)我们看到一个伊斯兰教圣徒坐在沙堆中,一丝不挂,就像他从娘胎出来时那样。就我们所知,这是穆斯林的习俗,他们崇敬和尊重精神错乱和丧失理性的人。此外他们认为过了长期极其邪恶生活后终于愿意选择忏悔苦行的人应被奉为神圣。这一类人在德行上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只要喜欢可以入人住宅,随便吃喝,更有甚者进行性交;如果生下子女同样被看作神圣的。这样,这些人生时被授予伟大的荣誉;死后人们则建立神殿和纪念碑以怀念他们,人们以能触摸或埋葬他们为莫大的幸运。这一切我们是通过翻译从我们的朋友马克里卢(Mucrelus)听来的。还有,我们在那里看到的那个圣人据说被提升至极高的地位,公众奉之为神明,超人,由于从来没有和妇女或小孩而只和雌驴或骡子交媾过,因而具有特别的完善性。
《鲍姆加顿游记》,第二卷,第一章,第73页。〔在皮特罗·德尔拉·瓦尔(Pietro della Valle)1616年1月25日的信可以看到更多关于土耳其人中这些可爱的圣人同类的记载。〕[19]那么正义,虔诚,感恩,公正,贞节等天赋的原则在哪里呢?证实有这种先天规则的普遍同意又在哪里呢?当风气使之成为光荣时,决斗中的杀人犯对犯罪不会有丝毫良心的反悔:不,在许多地方决斗时不杀人倒是最大的耻辱。如果我们放眼四处,看看人们的真实情况,我们会发现在一个地方他们反悔所做或不做的事,在另一个地方别人却认为很有价值。
【10.人们具有相反的实践原则】人们只要仔细观察人类的历史,放眼各地看看人们的各种部落,不偏不倚地研究他们的行为,就会确信,人们提出的道德原则或想到的德行规则,极少不被其他某个地方人们全社会普遍的风俗所轻视和废弃,因为他们受同别人十分相反的生活的实践意见和规则的支配(只有那些为维系社会绝对必需的规则例外,但是这些规则在各个不同社会之间也同样被忽略)。
【11—13.有全民族拒绝某些道德规则的】在这里也许有人反对说,没有理由认为因为规则遭到破坏,所以它不为人所知。我同意这反对有对的地方,那里人们尽管破坏法律但并不否认法律;那里对羞辱,谴责或惩罚的恐惧便带有法律使他们有点畏惧的标志。但是不能设想,人们整个民族会全体公开拒绝和抛弃他们每个人都确实无误地知道是法律的东西:因为他们一定是自然地印在他们心上而得知的。有可能人们私下并不相信一些道德规则是真实的,只是为了要在相信服从他们的道德义务的人当中赢得声誉和尊重,有时也承认这些道德规则。但是难以想象,人们整个社会公然否认和抛弃在他们心中只能是确实可靠的法律规则;也不会不懂得同他们交往的所有人都知道规则是这样的:因此他们每个人都一定从别人那里理解到全部轻蔑和厌恶都倾注到公开自认没有人性的人身上;而把混淆正确和错误的已知的和自然的尺度的人只能看作是他们的和平和幸福的公认的敌人。无论什么天赋的实践原则,每个人都不能不知道是公正的和善良的。因此设想人们整个民族在口头上和行动上,一致普遍地证明每个人根据不可动摇的证据知道是真实,正义和善良的东西是假的,这和自相矛盾相差无几。这就足以向我们证明,实践的规则在任何地方普遍地被破坏而破坏又是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允许,则不可能设想它是天赋的。不过答复这反对意见就还有进一步的补充。
12.你说,破坏规则不能证明人们不知道规则。我同意这一点:但是无论在什么地方人们普遍地容许破坏规则,我说,这证明它不是天赋的。有这样一些规则,它们最明显不过由人的理性演绎出来,符合大部分人的自然倾向,极少有人轻率地否认或粗心地怀疑,让我们以其中之一为例。如果有什么规则被认为是自然印入的,我想没有别的规则比父母要维护和养育你们的子女这规则能有更正当的口实自认为是天赋的了。所以当你说这是天赋的原则,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或者你认为它是天赋的原则,因为它在所有场合刺激和指引一切人的行为:或者它是所有人已经印在心里的真理,因此他们都知道和同意。可是不论在哪一种意义上它都不是天赋的。第一,上述的例子已经证明它不是影响一切人行为的原则:也不必远从门格雷利亚或秘鲁去寻找忽视,虐待甚至杀害子女的事例;只要我们记得希腊人和罗马人毫无怜悯或毫不后悔地抛弃他们无辜的婴儿是习以为常和不受谴责的行为,就不会把这看作只是未开化的野蛮民族的过分残暴的行为。第二,说它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天赋真理也是错误的。因为父母维护他们的子女非但不是天赋的真理,而且根本就不是真理;它是命令,不是命题,所以不可能有真假。要使它能作为真理而被同意,必须化为有点像这样的命题:维护他们的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但是没有法律便不能理解什么是责任;而没有立法者或没有奖赏和处罚,便不能知道或设想法律;因此这一或任何其他的实践原则不可能是天赋的;亦即不可能只作为责任印在心上,而不用设想上帝,法律,义务,惩罚,来生等天赋的观念。因为在此生中惩罚并不跟着对规则的破坏而来;结果在普遍容忍违反规则的实践运作的国家里,法律没有了力量,这是自明的。但是这些观念(如果有责任的话,它们全都一定是天赋的)完全不是天赋的,不是在每一个好研究或爱思想的人那里都是清楚和明白的,更不用说每个生下来的人了:而这些观念中的一个,是所有观念中最像是天赋的但都不是(我指的是上帝的观念),我想下一章将向任何仔细思考的人十分明显地表明这一点。
13.我想,从已经说过的,我们可以得出可靠的结论,无论什么实践的规则,在任何地方普遍地被破坏,而这破坏又被人容许,它不能说是天赋的,因为人们不能不显然知道上帝树立了规则,而且确实会惩罚对规则的破坏(如果规则是天赋的他们一定知道),使破坏者陷入很不合算的境地,因此他们不可能毫不羞愧或毫无畏惧地,充满自信和心安理得地去破坏规则。没有这样的知识,人永远不能确定什么是他的责任。对法律的无知和怀疑;希望逃避立法者的知识,权力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使人屈从当下的情欲:但是让任何人看看过失和惩治过去的棍棒,违法乱纪和惩治违纪的烈火;诱人的快乐和全能者高举的准备报复之手(只要责任印在人心一定是这样的),然后再告诉我,人们看到这种景象,知道这样的确实知识,当他们破坏法律时,是否还可能放纵地毫不犹疑去触犯无法撤销和就在面前的法律呢?人们是否在亲自感觉到全能的立法者印入的命令的同时,能安然和愉快地蔑视和践踏他的最神圣的命令呢?最后,当有人这样公然反抗天赋的法律和最高的立法者时,一切旁观者;真的还有充分地同样意识到法律和立法者的人民的统治者,是否有可能处之泰然而不表明他们的不快,或者只做最轻微的指责呢?行动的原则确实寓于人的情欲,但它们完全不是天赋的道德原则,如果放任自流会使人推翻全部道德。道德律是为限制这些过分的欲望而制定的,它们只有通过赏罚才能抑制任何人在破坏法律时打算要得到的满足。如果有什么作为法律印在所有人的心里,所有人一定具有确定的和不可避免的知识,知道破坏法律会受到确实的和不可避免的惩罚。因为如果人们可以不知道或怀疑什么是天赋的,则坚持和强调天赋原则是徒劳的;真理和确实性(事物自称的)完全不能从它们那里获得:人们有或没有它们同样处于不确定的飘忽的状态中。对于必不可免的惩罚(其严厉使破坏法律十分不合算)的明显无可怀疑的知识,一定伴随天赋的法律:如果不是这样,他们亦可以设想天赋的福音伴随天赋的法律。不过在这里,不要因为我否认天赋的法律,便误以为我似乎除了实在法[20]不承认还有其他的法律。在天赋法和自然法之间;〔它们〕[21]一开始就印在我们心上的东西,和我们〔一无所知但通过运用和恰当地使用我们的功能而认识的〕[22]东西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我认为走向相反两极端的人都背离了真理,他们或者肯定天赋的法律,或者否认有通过自然之光;亦即不用实在的启示的帮助而可以认识的法律。
【14.坚持天赋实践原则的人未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天赋的实践原则】人们的实践原则的差别是这样明显,我想我不用再说什么,证明用普遍同意这种标志去发现天赋的道德原则是不可能的:这就足以使人猜想,这种天赋原则的假设,不过是随意采取的意见;因为十分相信这些原则的人,也未能告诉我们哪一些原则是天赋的。期望注重这意见的人做到这一点是公平的:人们宣称上帝已经在人心印上知识和生活规则的基础,然而都这样无补于他们的邻人的讯息或人类的安宁,以致不能向众说纷纭的不同的人们指出哪一些原则是天赋的,这引起人们不信任他们的知识或爱心。但事实上如果有任何这种天赋的原则,就没有教他们这些原则的需要了。如果人们发现这样的天赋命题是印在他们心上,他们很容易就能把它们同其他后来学会的和从它们演绎出来的真理区别开来;再没有比知道它们是什么和有多少更容易的了。不能怀疑它们的数目,如同不能怀疑我们自己手指的数目一样;因此似乎每一个系统都马上可以告诉我们。然而就我所知,因为还没有人冒险编出它们的目录,他们不能抱怨怀疑天赋原则的人;因为甚至要人相信有天赋命题的人也没有告诉我们它们究竟是什么。不难预料,如果不同教派的不同人们着手把天赋的实践原则表列出来,他们只会记下那些符合他们不同的假说的原则,适合于支持他们各自学派或教会的学说的原则:而这都是没有天赋真理的明显的证据。不仅如此,大部分人由于否认人类有自由,非但看不到他们自身中天赋的道德原则;而且因此把人看作是纯粹的机器,他们不但取消天赋的规则,而且取消无论什么样的道德规则,并对那些不能设想非自由的动作者怎么可能具有道德规律[23]的人,不留下相信任何道德规则的可能性:基于这样的理由,他们一定必然排斥一切德行的原则,不能把道德观和机械论合起来考虑;而两者是很不容易调和或使之一致的。
【15—19.考察赫伯特勋爵的天赋原则】当我写到这里,得悉赫伯特勋爵[24]在他的著作De Veritate(《真理论》)中选定了这些天赋原则,我马上向他请教,希望从一位才华横溢之士那里找到一些满足我的东西,好结束我的探索。在de Instinctu naturali(论自然本能)那一章(1656年版第76页)中我看到他的notitiœ Communes(共同意念)的六项特性:(1)Prioritas(优先性);(2)Independentia(独立性);(3)Universalitas(普遍性);(4)Certitudo(确定性);(5)Necessitas(必然性),亦即如同他解释的,faciunt ad hominis conservationem(使人能保存而制造的事物);(6)Modus conformationis(反应的方式),亦即Assensus nullâ interpositâ morâ(直接的同意)。在他的简短论文De Religione Laici(《论俗人的宗教》)的后半谈到这些天赋原则时说:Adeo ut non uniuscujusvis Religionis confinio arctentur quœ ubique vigent veritates. Sunt enim in ipsâ mente cœlitùs descriptœ nullisque traditionibus, sive scriptis, sive non scriptis, obnoxiœ(盛行各地的真理决不局限在个别宗教的范围。因为它是由上天铭刻在人心的本性中而不依赖于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传统)……(第3页)又说,Veritates nostrœ Catnolicœ, quœ tanquam indubia Dei effata in foro interiori descripta.(铭刻在我们内心法庭的天主教真理确切的同上帝一贯正确的话一样。)在提出天赋原则或其同意念的六项特性,并断定它们是由上帝亲手印在人心上之后,他〔进而〕[25]把它们看作:(1)Esse aliquod supremum numen(存在至高无上的上帝);(2)Numen illud coli debere(应当崇拜这位上帝);(3)Virtutem cum pietate conjunctam optimam esse rationem cultûs divini(德行结合虔诚是神圣的崇拜的最好形式);(4)Resipiscendum esse à peccatis(人一定要忏悔他所犯的罪);(5)Dari prœmium vel pœnam post hanc vitam transactam(度过此生之后给予惩罚和奖赏)。〔虽然我承认这些〕[26]是清楚的真理,而且如果加以正确地解释理性的动物很难不同意:然而我认为他离证明它们是in Foro interiori descripte(铭刻在我们内心的法庭)的天赋印象还很远。因为我一定要冒昧地评述——
16.第一,如果相信共同意念在所有情况下都由上帝亲手写在我们心上是有道理的,那么这五个命题或者〔不〕[27]是全部或者多于全部的共同意念。因为还有别的命题,根据他的规则具有正是这样的起源的口实,因而至少像他列举的五个命题中的一些那样可以被认为天赋的原则,例如己所欲施于人:也许经仔细考虑还有好几百别的这样的命题。
17.第二,他的全部特质不是在他的五个命题中的每一个都可以找到,即他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种特质和全部命题的哪一个都不完全适合;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种特质亦不怎么适合他的第三,第四和第五三个命题。此外,因为从历史我们确实知道不但有许多人,而且甚至整个民族怀疑或不相信这些命题的一部分或全部,我看不到第三个命题,即德行和虔诚的结合是对上帝最好的崇拜怎么可以是天赋的原则,因为德行的名称或声音是这么难理解;它的意义是这么不确定;它拥护什么有如此多的争论令人难以得知。因此这只能是人道的实践十分不确定的规则,对指导我们的人生只有很少的作用。所以很不适合指定为天赋的实践原则。
18.让我们考察德行是对上帝最好的崇拜,也就是说最被他接受的命题的意思(因为正是意义而不是声音是而且一定是原则或共同意念);如果采用最普通的意思,指根据某些国家的不同意见所称赞的行为,那么它将是一个不确定的,不真实的命题。如果德行指符合上帝的意志或上帝制定的规则的行为〔,当德行用以标志它的本性就是公正和善良时〕[28],这是德行真正的和唯一的尺度;因此德行是对上帝最好的崇拜这个命题是最真实和最确定的,但对人生却没有什么用;因为它不过等于是说上帝喜欢按他命令的去做;可是人可以确实知道这个命题是真的而不用知道上帝命令的是什么;因此和他以前同样跟他的行为规则和原则毫不相干:我想极少人会把等于是说上帝喜欢按他命令的去做的命题看作是写在一切人心上的天赋道德原则(不管它如何真实和确定),因为它没有教人什么。任何这样做的人会有理由认为成百上千的命题是天赋的原则,因为〔它们〕[29]具有与此同样好的理据被认为属于这样的原则,尽管至今还不曾有人把它们置于天赋原则之列。
19.在确定罪恶的意思指的是那些行为之前,第四个命题(即)人们一定要忏悔他们所犯的罪,是没有多大的教益的。因为Peccata或罪恶一词通常一般用来标志会给行为者带来惩罚的恶劣的行为;如果不知道哪一些特殊的行为会给自己招来祸害,那么还有什么伟大的道德原则能告诉我们应当感到遗憾和停止做那些会给我们招来祸害的事呢?对于假定已被教会懂得各种怎样的行为是罪恶的那些人,这是一个十分真实的命题,适合对他们反复灌输,使他们接受;但是这个命题或前一个命题都不能设想为天赋的原则;即使它们是天赋的也是无用的,除非全部德行和邪恶的特殊的尺度和界限已经刻在人心而且也是天赋的原则,然而这是很可疑的。因此我想上帝不大可能把像德行和罪恶这样意义不确定的词刻在人心上,它们在不同的人那里代表不同的事物:不但这样,我们根本不能假定这些原则能用词来表达,因为在大部分原则中这些词是十分一般的名词,除非我们知道包括在它们之下的特殊事物,要理解它们是不可能的。在实践的例证中,尺度一定是从行为的知识提炼出来的,而行为的规则则和词分离开来,其存在先于对名词的知识;一个人无论碰巧学什么语言,英语或日语,或者完全没有学语言,或者从来不懂得词的运用,像聋哑人那样,但他一定仍然知道这些规则。如果能证明,人们对语词的无知,或者未受本国的法律和习惯的教育,而〔知道〕[30]遵循下述规则是崇拜上帝的组成部分,即不杀人;不和多于一个女人交媾;不堕胎;不遗弃子女;即使匮乏也不拿别人的东西,相反要救济和供给别人欠缺的东西;当我们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时应该悔悟,抱歉,决心不再这样做:我是说,如果真能证明一切人都知道和承认所有这些以及成百上千其他这类规则,而且它们全都包括在上述使用的两个一般的词即Virtutes et Peccata,德行和罪恶之内,就更有理由承认这些以及类似的原则是共同的意念和实践的原则:可是归根到底,对真理的普遍同意(如果道德原则中有任何普遍同意的话)并不证明真理是天赋的,因为我们可以由其他途径获得真理的知识;这是我全部争辩的关键。
【20.异议。天赋原则会被腐蚀,我的回答】提出如下十分简便但不十分重要的理由,(即)道德的天赋原则会被教育,习惯和同我们交往的人的一般意见弄得模糊不清,最后从人心完全消失,在这里是无足轻重的。因为他们的断言如果是真的,便完全排除了普遍同意这个力图证明天赋原则的意见的论据:除非那些人认为把〔他们〕[31]个人的或他们党派的信念看成是普遍的同意是合理的;当人们由于假定自己是正确理性的唯一主人,对其余人类的表决结果和种种意见则作为不值得考虑的东西予以排除,这样的做法是常有的。因此他们的论证就成了这样:全人类承认是真的原则是天赋的原则;具有正确理性的人接受的原则为全人类所承认;我们和具有我们的思想的人是有〔理性〕[32]的人;因此我们同意的原则是天赋的:这是十分巧妙的论证方法和通向无缪误性的捷径。因为不然很难解释,有一些原则怎么会被所有人承认和同意;可是这些原则没有一条不被败坏的习惯和不良的教育从许多人的心中抹去:这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承认这些原则,但是仍然有许多人否认和不同意这些原则。所以假设这样的第一原则的确对我们是没有用处的;如果它们可以被诸如教师的意志或朋友的意见等任何人力在我们里面加以改变或消除,那么有和没有它们我们都同样处于困惑之中:尽管如此过分地夸大第一原则和天赋的光亮,我们依然处于黑暗和不确定之中,就像完全没有它们一样:如果人们会随便歪曲规则,或者在不同和相反的规则中不知道哪一条是正确的,这就和完全没有规则是一样的。不过关于天赋的原则,我希望这些人说一说,这些原则能否被教育和习惯弄模糊和抹去:如果不能,我们一定会看到它们在全人类中都是同样的,而且人人都一定会清楚:如果它们因外来的意念而改变,则我们一定会在最接近它们的源头即在儿童和文盲那里,最清楚看到它们,因为他们接受外来意见的印象最少。任由他们喜欢哪一种意见,他们确实会发现他们的意见同明显的事实以及日常的观察不一致。
【21.世界上相反的原则】我很容易承认,不同的国家,教育和性情的人们接受和抱有许许多多的意见,以之作为第一的和无可怀疑的〔原则;〕[33]其中有许多,由于它们的荒谬和彼此的对立,不可能都是真的。可是所有那些命题无论离理性有多远,在一些地方仍认为它们是神圣的,以致人们即使在别的事情上具有良好的理解力,也宁可牺牲生命和最爱的东西而不愿自己或别人怀疑它们的真实性。
【22—26.人们的原则通常是怎样得来的】不管这看来有多么奇怪,却被每天的经验证实;如果我们考察它借以引起的方式和步骤,它也许不会显得那么奇妙;而且可以看到那些学说是怎样真实地发生的,它们没有比来自乳母的迷信或老妇的权威更高贵的起源;由于时间的推移和邻人的同意它们发展为尊严的宗教或道德的原则。因为细心地(如他们所说的)很好地用原则教导儿童的人们(他们很少人没有一套他们相信的原则),把想让儿童持有和承认的学说灌输到轻信而无成见的理解中(因为白纸可以接受任何文字)。这些学说在儿童一有理解力时便教给他们;在他们长大后还由一切同他们交往的人通过公开的声明或默认的同意加以确证;或者至少为具有他的智慧,知识和虔诚的人们所确证,因为他们有一种看法,对那些只作为他们赖以建立〔他们的〕[34]宗教或者风俗的基础的命题从来不以其他方式谈及,于是这些命题逐渐取得毫无疑问的,自明的,天赋真理的声誉。
23.对此还可以补充说,当受这样教育的人们长大后反思自己的心灵时,发觉心中最早存在的是这样的一些意见,它们是在他们的记忆开始记录他们的行为之前,在记下任何新事物向他们出现的时间之前,便教给他们的;因而毫不犹疑得出结论,从他们自己那里不能找到起源的他们的知识的命题确实是上帝和自然印刻在他们心上的;而不是任何别人教给他们的。他们尊敬地接受和服从这些命题,如同许多人对待他们的父母那样;这不是因为命题是自然的;在没有人教儿童尊敬这些命题的地方他们也不会这样做;而是因为总是受这样的教育,而且没有这方面的开端的记忆,他们于是认为它是自然的。
24.如果我们考察人类的本性和人事的制度,上述情况很可能会出现而且几乎不可避免要发生〔:〕[35]多数人不花费时间于他们的职业的每天的劳作上,是不可能生活的;而他们的心灵没有思想歇息的基础和原则就难以安宁。任何人的理解力很少这样飘忽不定和浮在表面,〔他〕[36]没有一些崇拜的命题作为建立他的推理的基础的原则;他用这些命题去判别真伪和是非;有的人因为缺乏技巧和空间,另一些人则缺乏兴趣,有的人则因为受教导,他们不该考察这些命题;因此只有很少人不因其无知,懒惰,教育或轻率而导致盲目相信这些命题。
25.一切儿童和青年显然都是这样的;力量比自然还大的习惯,能使他们的心灵和理解屈服和顺从某种东西,从而往往成功地使他们奉之为神圣,所以并不奇怪,成年人或者迷惑于生活必需的事务,或者热衷于寻求快乐,不会坐下来严肃地考察他们自己的信条;尤其是如果他们的原则之一是不应当怀疑原则。假如人们有空闲,才能和意志,有谁几乎〔敢于动摇〕[37]他过去全部思想和行为的基础,而且忍受长时间完全在错误中的由自己一手造成的耻辱呢?各地都准备谴责那些敢于冒险不同意接受本国或本党的意见的人,有谁如此顽强敢于同谴责抗争呢?人们确实看到,谁对通常的意见稍一犹疑,便被称为狂想者,怀疑论者或无神论者,这样哪里还会有人能耐心地准备好忍受这样的名称呢?如果像大多数人那样,认为那些原则是上帝在他心中建立的标准,是一切其他意见的规则和试金石,就更害怕怀疑那些原则了。当他看到那些原则在他自己的全部思想中是最早的,而且是别人最尊敬的,那么还有什么能阻止他奉那些原则为神圣呢?
26.不难设想,人们崇拜他们心中树立的偶象,是怎样通过这些方式产生的;日益喜爱心中长期熟悉的意念;给荒谬和错误刻印上神圣的文字,变成牡牛和猴子的热心信徒;亦为捍卫他们的意见而争辩,战斗甚至牺牲。Dum solos credit habendos esse Deos, quos ipse colit. (但他相信只有他自己崇拜的才认作是神。)[38]灵魂的推理功能虽不总是谨慎或聪明的却几乎经常在应用,可是由于缺乏根基和立足点不知道怎么去运用,大多数人则由于懒惰和沉迷娱乐而不加应用;或者由于没有时间,或者没人帮忙,或者〔由于〕[39]别的原因,不能洞察知识的原则;这些原则被认为和假定是其他事物明显的证明,而它们本身则无须任何的证明。谁要是在〔他的心〕[40]中接受这些原则,〔以经常给予原则的尊敬态度来接受它们,从来不敢对它们进行考察〕[41];而使〔他自己〕[42]惯于相信它们,因为相信它们采纳自他的教育和他的国家风气的任何谬论都是天赋的原则;同时由于长时间凝视同一对象导致视力模糊,把自己头脑中的妖怪当作是神的影象,是神亲手的作品。
【27.原则必须加以考察】从这个过程以及在各类和各阶层的人坚持和争论的各种对立的原则中,不难看到究竟有多少人达到他们信以为是天赋的原则。如果有人否认这是大多数人进行确证他们持有的原则的〔真理〕[43]和证据的方法,他们也许难以找到任何其他解释各种对立信条的方法,这些信条是他们坚定地相信和自信地断定的,是许多人随时准备用鲜血来维护的。真的,如果未经考察便接受其特有的权威,是天赋原则的特权,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是不能相信的,或者怎么能怀疑任何人的原则。如果它们可以和应当被考察与试验,我希望知道第一和天赋的原则怎么能被试验;或者至少有理由查问知道,使真正天赋的原则能和其他原则区别开来的标记和符号;这样好使我在许多冒牌的学者中,在像这样重要的一点上不致犯错误。当作完了这之后,我会立即拥抱这种受欢迎和有用的命题;而在这之前,我会持谨慎的怀疑态度,因为我恐怕唯一产生原则的普遍同意难以证明是指导我的选择的足以胜任的标记,并使我确信任何天赋的原则。从已经说过的来看,我想这〔是〕[44]无可怀疑〔的〕[45],没有一切人都同意的实践原则,因此它们全都不是天赋的。
[1] 〔〕2—5│一群强盗/1
[2] 〔〕2—5│流氓/1
[3] 〔〕2—5│意志和欲求的倾向,而不是/1
[4] 〔〕2—5│印象和文字符号/1
[5] 《圣经》中怪兽名字的音译,霍布斯以之比喻强大的国家。——译注
[6] 〔〕2勘误表—5增补
[7] 〔〕2—5增补
[8] 〔〕2—5增补
[9] 〔〕2—5│而有足够的力量惩罚/1
[10] 〔〕4—5增补
[11] 格鲁伯(Gruber)和塞维诺特(Thevenot),第4篇,第〔23〕(〔23〕1—2│13/3—5——尼注)页。——洛克原注
[12] 兰伯特(Lambert)和塞维诺特,第38页。——洛克原注
[13] 沃西厄斯·达·尼利·奥里古尼(Vossius de Nili Origine),第18,19章。——洛克原注
[14] P. Mart.十二月一日。——洛克原注
[15] 〔〕4—5增补
[16] 英卡斯(Incas)史,第1卷,第12章。——洛克原注
[17] 莱里(Lery),第16章。——洛克原注
[18] 〔〕1—3,5勘误表;4省略
[19] 〔〕5增补
[20] 实在法原文为positive law,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译注
[21] 〔〕1—3,W│这/4—5
[22] 〔〕4—5│通过源于自然原则的我们的自然功能而认识的/1—3
[23] “道德规律”原文为“Law”,按上下文的意思这里译为道德规律。——译注
[24] 赫伯特勋爵是爱德华·赫伯特(Edward Herbert,1583—1648),哲学家和外交家。《真理论》(1624)是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提出近似剑桥柏拉图派的反经验主义的知识理论。他坚持一切宗教共同的信条,如上帝存在,崇拜和忏悔的责任和来生的奖惩等。还著有《自传》(至1624,1764年出版),《亨利八世》(1649)等著作。——译注
[25] 〔〕2—5│最后进而/1
[26] 〔〕5│这些,虽然我承认它们/1—4
[27] 〔〕1T.er,2—5增补
[28] 〔〕2—5增补
[29] 〔〕2—5│他/1
[30] 〔〕4勘误表—5增补
[31] 〔〕5│他们自己/1—4
[32] 〔〕2—5│正确理性/1
[33] 〔〕1—3,5│原则:/4
[34] 〔〕5│他们的或者/1—4
[35] 〔〕1—3│;/4—5
[36] 〔〕2—5│它/1
[37] 〔dare shake〕5│dares shake/4│dares to shake/1—3
[38] 引文出自尤维纳利斯(Juvenal),《讽刺作品》,第十五篇,第37—38页。——尼注
尤维纳利斯(60?—140?),古罗马讽刺诗人,传世讽刺诗十六首,抨击皇帝,讽刺贵族。——译注
[39] 〔〕2—5增补
[40] 〔〕4勘误表—5│他们的心/2—4│他们的思想/1
[41] 〔〕2—5│未经适当的考察而相信它们/1
[42] 〔〕4勘误表—5│他们自己/2—4
[43] 〔〕2—5│不变的真理/1
[44] 〔〕1—4;5省略
[45] 〔〕1—4;5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