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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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背离均衡的注释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参阅我的文章“一个实验性的不完全市场”(《政治经济学杂志》,1948年,第五十六卷,第95页)。

下面简单谈谈纯粹竞争条件下偏离均衡的波动或者背离均衡的有关性质,特别是一定要避免对垄断因素的不同方式的误解。让我们回忆一下纯粹竞争和完全竞争之间的区别。纯粹竞争只要求不存在垄断,当相同(完全标准化的)产品拥有许多买者和卖者时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完全竞争还关系到其他问题:资源的转移、完全的知识等。参阅上文,第6页。我们的目的不是列出完全竞争所要求的条件,而是简单地指出完全竞争与纯粹竞争不是一回事,后者的涵义中不存在垄断因素。完全竞争的观点不仅可以应用于竞争,而且还能应用于垄断及垄断竞争。例如,在垄断的情形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资源转移的情况,这种资源转移使垄断者快速调整其产量至最佳数量,并使垄断者最有效地使用其资源以实现最佳产量。并且垄断者可能拥有也可能不拥有关于需求和他自己成本的完备知识,使之立刻就能实现其产品的最佳价格。在垄断竞争的情形中,这些情况同样存在。垄断因素改变了均衡的定义,但是没有改变用于实现均衡的工具。给定相同的供求条件,均衡的调整在垄断情况下是一回事,而在纯粹竞争情况下则是另一回事,而在垄断竞争情况下又是另一回事。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价格能否准确地接近于均衡调整,则取决于其他情况——“完全性”,有关的经济力量借助于它实现其结果。过多地考虑什么是完全性这一概念,以及它应当包括什么,将会使我们偏离主题太远,我们的主题是垄断和竞争之间的关系。

如果一个纯粹竞争市场同时也是完全的,那么,严格地说,均衡的偏离是不可能发生的,哪怕是暂时的。通常的说法是,除了均衡价格之外没有价格能够维持,这一说法应当被说成是,这种价格即使是瞬间也不会出现,它既没有朝向均衡的运动,也没有在均衡附近的摆动。均衡价格不是由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得出”的,在市场刚开始存在的那一刻,均衡价格就以其稳定性而与市场并存。

另一种观点允许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暂时存在对均衡的背离,但它们最终将被一种稳定的调整所取代,直至达到一个重新排列的状态。例如,拍卖时出价只是一个尝试性的价格,当有更高的出价产生时,原先的出价将自动取消。一系列无用出价的存在与最终价格的取得并不矛盾。埃奇沃斯曾用这些术语来描述竞争的一般理论,他将市场看成是一个不断地被再造的合约制度,“直到市场偶然获得了一系列不随所有重订合约的各方的利益而改变的协议时”,《政治经济学论文选》,第二卷,第314页;同时参阅其《数学心理学》。“最后的解决”才能达到。这样,尽管可能存在暂时的改变,但通过重新订立合约而得到单一决定的价格后,市场最终就会是“完全的”。背离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和背离存在但最终会消失的情况,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它们每一种都恰当地描述了在完全(和纯粹)竞争市场中经济力量的调整。

然而,上述中我们还没提及到实际生活中的事实;朝向均衡的运动和在均衡点附近的波动,从特征上看,留下了实际价格的痕迹,而实际价格是不能被更改的,但最终究竟哪一个是最后的价格?实际上,市场或多或少地是不完全的。一系列的实际价格如何与均衡价格相联系?波动价格下所销售的数量如何与均衡数量相比较?实际结果将“倾向”于均衡的简单结论,这很难令人信服。

价格波动通常会使销售量大于由需求和供给曲线决定的均衡数量。因为在所有高于均衡价格的价格下,想象中未包括的销售者有机会卖掉其产品,没有理由认为他们不会这么做。相似地,当波动导致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想象中未包括的购买者就可以包括进来。因为在任何情形下,没有任何正常情况下买者和卖者会被遗漏,所以,交易的总量总会大于需求和供给相等时的量。下面的图示可以让这一结论更明白些。让均衡价格等于BP(图4),并假设实际价格在AP'和CP″之间波动,B至C之间的销售者可以以BP到AP'之间的价格,与O至B之间的购买者成交,假定成交量用OF表示。类似地,BC间的购买者可以与OF间的销售者按照BP到CP″之间的价格成交。F至B之间的购买者和销售者成交后,总销售量等于OC,它代表了最大量;OB是最小量;实际量介于这两个界限之间。这一结论隐含着(马歇尔的)需求曲线的解释,即不仅是在价格BP上出售OB单位,而且是在价格AP'上OA单位也将被出售,并且BP上的AB单位也将被出售(OB的总支付量因此超过面积OBPE),等等。一些学者指出,需求曲线不能用这种方式加以解释,这也是反对“消费者剩余”概念的基本理由(参阅伊利:《经济学大纲》,第五次修订版,第180页,有关阿林·扬的观点)。一般说来,假如购买者愿意以BP价格购买全部的OB单位,如果他们为其中的一部分支付了高于BP的价格(比如说AP'),那么他们愿意购买的量将少于OB。看上去,波动将减少销售量,而不是增加销售量,就像我们已经说过的。但是,相反的观点坚持说,波动不仅在BP之上,而且也会在BP之下。假如购买者愿意以BP的价格购买全部的OB单位,如果他们为其中的一部分支付了低于BP的价格(比如说CP″),那么,他们购买的量将多于OB的单位。这两种力量大致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可以看到,如果需要的话,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只需要限制很少的一点就可得到上面的结论(同样的研究也可适用于供给曲线)。据此我们可知,实际销售的某一数量(多于OB,少于OC)的产品的平均价格BP,通常高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销售同样数量产品的价格,原因在于当销售数量多于OB时,需求曲线DD'只用于表示销售该数量产品的单个产品的价格。当然,只有在较高价格上与在较低价格上的销售量相等时,BP才是平均价格,这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需求曲线似乎表明低于BP的价格比高于BP的价格拥有更多的销售量,但是不要忘记由供给曲线所表达的寻找销售者的困难。类似地,当价格比BP高时所增加的供给,也会被发现购买者的困难所抵消。只有当一方比另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强”或拥有更多的信息时,平均价格才可能与BP不一致。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假设。最后,如果数量OB在波动价格下出售,那么也会因同样的理由而使平均价格高于BP。

图4

我们可以进一步观察一下投机活动是帮助了还是阻碍了均衡价格的实现。它有时表现为当价格过高时,投机者将抛售或惜购,因此导致价格下跌;反之亦然。建立在未来价格预期之上的行为,可因此视为有助于更迅速地实现并保持均衡的条件。参阅马歇尔对谷物市场的描述,《经济学原理》,第八版,第332页。

尽管投机实际上可以稳定价格,然而,作者很难找到一个可演绎的理由来解释它为什么这样,或者它为什么会导致均衡价格的最终确立。投机者所关心的是通过价格的运动赚钱。投机稳定价格的主张是基于如下默许的假设,即让投机者唯一感兴趣的运动是朝向均衡价格的运动。例如,当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投机者被假想为惜售并购买,这样可以促使价格上升或阻止价格下降。当均衡价格达到时,他将再出售,阻止价格上升。但是,如果价格正在上升,那他为什么会在那一精确的时点上出售?他为什么不再多买一些,或者至少不出售,以此给予价格运动更多的推动力?换句话说,他为什么忽视了在偏离均衡价格的运动中获利的机会?

的确,投机看上去更像是在形成更多更大的波动。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交易者,其购买和销售最终会相互抵消,当交易者全都聚集在一方或另一方时,会导致需求和供给的反复无常的变化。投机者试图利用每一次运动,因而每一次运动都势必会被其推波助澜。当运动减缓或停止时,投机者出于对实现利润和奠定新利润基础的渴望,可能会使运动完全停止并使之转向其他方向,因此,运动将通过投机者自身的行为重新获得动力。这里没有考虑另外的一些因素,如“合伙经营”行为,以及职业投机者据此使价格产生变动的策略。当然,如果每个人都知道均衡价格是什么,那么,就将不会存在对均衡的背离,不过,这只有当市场上只有原始的“正统的”经销商时才有可能。较多的完备知识将使价格稳定,但是较多的投机者则将使价格不稳定。

如果投机增加波动是正确的话,那么,可将其与前面有关波动对价格的影响的结论联系起来。投机使得价格比在没有投机的情况下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