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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义
在这里,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而是打算抓住战争的要素——决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决斗。如果我们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决斗想成一个统一体,那么最好把它想象成两个人在摔跤。每一方都试图通过体力迫使另一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战胜对手,从而使对方无力再做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对手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以技术和科学的各种发明武装自己,以对付暴力。暴力所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并未在实质上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其他精神暴力了)是手段,把我们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为了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真正目标。这个目标取代了目的,并在某种程度上把目的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排斥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