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的理由
程序主义和对风险的关切本身并不能提供解决监管中实质性问题的手段。不过,本书将要论证的是,我们仍然可能从既有的宪政体制中发现若干普遍性的原则,并且在进行监管决策时对这些原则进行权衡取舍。在提炼这些原则之前,我们需要首先证明监管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这将帮助我们建立作为监管分类工具的各种监管模式,进而推导出规范性的原则。
在本节中,笔者将概括监管的关键理由,这些理由构成了本书所采用的不同监管模式的基础。后续章节的考察是揭示因各制定法规定而形成的不同目标的不一致性,与其不同,本节是在监管机构承担的任务及执行任务的方式中寻求共同的模式。引用另一位曾经做过类似尝试的作者的话:
如果从这些方面来看待现代监管,那么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就不是大杂烩,而是一系列具有自身完整性和连贯性的模式。我们已经看到,社会性监管和经济性监管的设计目的是增进经济效率,以符合公益精神的方式进行资源再分配,减少或消灭社会从属关系(social subordination),反映集体愿望,保护未来世代免遭无法挽回的损失,并改变源自各种动机或认知缺陷的偏好……认为监管体制只以单一的理由为支撑或只不过是利益集团转移利益的观点,必然会一无所获。那种从自由放任的前提出发并单纯依赖第一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注定会误解现代监管型国家,因其依据的标准并不能准确描述监管控制的各种正当性理由。
笔者不是进行这种尝试的第一人。除了刚刚引用的桑斯坦(Sunstein)确定监管原则的尝试之外,罗杰·布朗斯沃德(Roger Brownsword)在生物伦理的监管方面也做过类似的研究。此外,本书详细讨论的一家监管机构也提出了作出监管决定的三个“纯粹”标准:基于公平的标准(equity-based criterion)、基于效用的标准(utility-based criterion)和基于技术的标准(technology-based criterion)。本书旨在确定具有足够普遍性的原则,以适用于本书所涵盖的广泛的监管机构,同时这些原则还要足够明确,从而有助于监管决策和对监管决策提出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