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的新视野:英国监管机构十大样本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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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致谢

1998年,笔者出版了《法律与监管机构》(Law and the Regulators)一书,希望该书对读者有所裨益。不过,该书可能导致了一种狭隘的认识,即将监管主要理解为经济性监管,目的是促进市场有效运转,在垄断领域模拟市场的作用或者保护消费者。主要的例子是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工作。但是,这一观点忽略了一个不同的监管领域,该领域的监管并不主要是经济性监管,它还关注基于社会原因的监管;监管不是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次优选择,而是作为市场运作的首要替代性方案。其中的一些监管机构在现有文献中已有详细讨论,特别是健康和安全执行局;但其他机构,例如健康和社会护理领域的监管机构,得到的关注则少得多。其中许多机构与政府紧密相关,但也有自己的自治领域;监管的情形非常复杂。与《法律与监管机构》一书截然不同的是,本书试图纠正这种片面的认识,以一种反映监管理论发展的方式,拓展监管的研究领域。

除了描绘一个更加广阔的监管领域之外,笔者还提出,监管的广度并不妨碍我们发展出理解监管的连贯方法和监管机构运作应遵循的规范性原则。因此,根据每种情况下显而易见的监管目的,笔者建构了一套可用于分析和批判性工作的模式。简而言之,监管分为:最大限度促进经济效率和消费者选择的监管、保护人权的监管、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包容的监管以及提供审议场所的监管。笔者将这些模式用于对10个不同监管机构的分析。通过这种方式,笔者希望证明,尽管本书所研究的监管范围广泛,而且超出了我们所熟悉的经济性监管领域,但它并不是简单地把一套不协调的政治和社会干预放在一起。概括而言,监管事业是一项与原则相关的事业,尽管领域广阔,但体现出一定的连贯性。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许多机构和个人向笔者提供了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慷慨给予的学术假期让笔者得以在承担大量研究评估工作的同时完成本书写作,并与这里的同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通过欧盟第六框架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FP6)资助的公共利益反思性治理项目,参见http://refgov.cpdr.ucl.ac.be(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12月4日)。笔者获得了许多理论启发,并收集了一些实证资料。与雅克·勒诺布勒(Jacques Lenoble)、科林·斯科特(Colin Scott)、彼得—文森特·琼斯(Peter-Vincent Jones)、海伦·阿德拉德(Helen Adlard)的交流,让笔者获益良多。同意接受采访的监管官员给了笔者大量的帮助,但要强调的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同意笔者的任何结论。他们是食品标准局的艾莉森·斯波尔丁(Alison Spalding)、环境局的埃德·米切尔(Ed Mitchell)、健康和安全执行局的戈登·麦克唐纳(Gordon Macdonald)、“监管者”的艾德里安·马斯特斯(Adrian Masters)、通信监管办公室的克里斯·伍拉德(Chris Woolard)、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的马克辛·弗里克(Maxine Frerk)、水务监管局的休·布鲁克(Huw Brooker)、铁路监管办公室的迈克尔·贝斯维克(Michael Beswick)。感谢他们付出的时间与合作。还要感谢伦敦高等法律研究院和佛罗伦萨欧洲大学学院的图书馆为笔者提供有关比较发展的资料,感谢托马斯·佩鲁德(Thomas Perroud)提供有关法国的有益资料。尤其要感谢夏洛特·维利尔斯(Charlotte Villiers)、阿米莉亚(Amelia)和劳伦斯(Laurence)默默地包容笔者因写作和旅行在家庭生活中难以避免的缺席。

此外,需要就本书涵盖的地域范围进行说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每一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差异很大,主要原因在于它们所管辖的成员国成员国(constituent nations),也译为构成国,是指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通称英国)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地方政府。——译注(本书页下注均为译注,下文不再一一标明。)各不相同。笔者在本书中集中讨论了与英格兰有关的监管。原本需要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进行重要的比较,但遗憾的是,本书没有讨论这个问题。

本书所涉及法律均截至2010年初有效。

托尼·普罗瑟

布里斯托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