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化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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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把马克思主义的危机理论应用到已经发生变化的“晚期资本主义”(Spätkapitalismus)现实当中,导致了许多疑难。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很有意思的尝试,有的是用新的思路来理解旧的原理,有的则是用新的危机原理来取而代之。我们在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准备进行经验研究的过程中也考察了这些原理。本书第二部分提出的初步论证,概括了我在这些讨论中的收获。我之所以一反惯例,引用尚未问世的研究文献,是为了阐明我目前的讨论语境,尤其是想表明这些探讨的未完成性。到目前为止,这些探讨还没有达到意见一致的程度。此外,我不想把对各种假说的一般结构的解释与经验结论混淆起来。

本书第一部分具有提纲性质,说明有一种社会进化理论虽然应该成为社会理论的基础,但至今尚未出现。而第三部分的开放性则表明,当代社会理论的实际问题与基本问题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关于基本问题,我希望不久能在交往行为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的框架内予以阐明。请参阅我为拙著《认识与兴趣》(Erkenntnis und Interesse,Frankfurt am Main,1973)袖珍版所撰写的后记。

哈贝马斯

1973年2月于施塔恩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