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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政府机关有权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兰台观点】
(1)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如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例如: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1号通告。
(2)隔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5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对发生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人员隔离措施,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协助。
(3)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各交通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有权实施强制检疫措施,如:对人员、交通工具及物资进行查验;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对被污染物体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对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等。
(4)调用人员、征用物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紧急调用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其他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的规定,可采取的限制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