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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因此,本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也应当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其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有条件和能力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军队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一支主要力量,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应当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考虑到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的任务、人员资格条件、编制体制、管理方法等方面不同于地方的一般医疗卫生机构,因此,在具体要求上,应当与地方一般医疗卫生机构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本条例的同时,也应当同时适用军队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