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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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规定。

突发事件往往是始料不及的,超出了一般人的理性预期,因此,容易给社会大众造成心理恐慌,使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遭到干扰,从而使社会陷入混乱的状态。突发事件发生后,整个社会处于紧急状态下,一方面要处理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必须要采取措施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避免造成社会公众高度的心理恐慌。但是,在社会处于紧急状态的时候,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或是对社会、国家不满,惟恐天下不乱,制造恐慌和社会动荡;或是一些不法奸商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大发国难财。突发事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心理上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处理工作得到控制和消除,但本条规定的这些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潜在的、长期的、不易消除的,其危害后果更为巨大。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稳定人心,稳定社会,从而为快速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秩序,本条例对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仅是行政处罚。由于这里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可能由此给予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就可能涵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内容。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两类违法行为,因此,对第一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对第二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第一类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第二类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法释〔2003〕8号)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