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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中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配合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是指与传染病的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过共同生活或工作史,以及其他形式的直接接触者,或者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情况,由卫生防疫人员综合评定的其他人员。
对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是切断病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切断传染源,保护健康人群的一项措施。医学观察是对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按传染病最长潜伏期采取隔离措施,观察其健康状况,是否有染病可能,以便对这些在疾病的潜伏期和进展期内获得及早诊断治疗与救护,或者进行预防性投药,同时又可以减少和避免将病原体传播给健康人群。这是一项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周围人群的医学保护措施。医学观察包括在家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和入院医学观察。
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不是隔绝,社会不应歧视被隔离者。隔离本身也是一种治疗,主动隔离是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按照本条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根据疾病特点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时,相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如未经医疗卫生机构许可,离开指定医学观察地点,不听劝阻的,公安部门可以协助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关人员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违反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