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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及时采取“四早”措施的规定。
对传染病的防治,采取的措施要坚决果断,不能拖泥带水,久议不决;要切实落实,不能做表面文章;要及早实施,不能拖后延缓。“四早”原则是我们防治传染病有效的经验,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是控制传染病的关键。
“四早”措施是根据传染病流行过程的特点,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即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采取以针对其中一个环节为主或者同时控制几个环节的措施。早发现、早报告可以及早掌握传染病的动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或者启动有针对性的防治预案。早隔离、早治疗可以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源,防止疾病扩散,保护易感人群,减少对正常人群的危害。“四早”措施的落实能够争取时间,抓住控制传染病的最佳时机,将传染病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
对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对传染病的“四早”,有效控制疾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