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的规定。
突发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应急处理过程中对于人员、物资以及设施、设备的紧急调集是必需的。本条明确规定了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于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调集权,并规定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行使这一调集权。调集的对象明确了以下几类:(1)人员,这里包括医疗卫生人员,也包括其他各类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2)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类应急预案规定必须储备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3)交通工具,指汽车、火车、飞机等各类交通工具;(4)相关设施、设备,包括应急控制所需要的各类应急处理设备,还包括各类房屋。对于交通工具和房屋的临时征用,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府紧急措施为依据的。这里对于征集权的理解应是两方面的,一是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二是对于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私有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的征用应于使用后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要予以补偿。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条还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必要时对于人员的疏散或者隔离权。隔离治疗,是指将传染期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置于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条件下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的扩散。关于对人员进行疏散的规定,是考虑条例所调整的各个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还有权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是发生传染病流行或者可能是传染病聚集发生的地区。疫区封锁不仅涉及到疫情控制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行政措施。因此其权限和程序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有严格的规定,即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的目的是为防止因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将病原体带出疫区,引起传染病更大范围的暴发、流行。实行封锁的疫区,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