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要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及其权限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相衔接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2种,丙类传染病11种,并且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在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依法预防控制疫情,2003年4月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通知》规定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等内容。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有利于在应急处理工作中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如卫生部在《通知》中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要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的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另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后,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控制措施,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有权采取的紧急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的处理参照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等。
传染病的分类需要考虑其危害程度和流行强度,主要是对传染病的流行范围、短时间的发病人数、感染人群的发病情况和病死率的高低进行综合考虑。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甲类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由国务院决定;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的决定权限在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