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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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除政府以外的人员或者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失职、渎职的规定。

在最快的时间内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条例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政府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

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的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但是,这还不够。从以往大多数突发事件来看,往往是事件的受害者、人民群众或者其他单位最先发现突发事件,然后由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因此,本条的目的在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尽快获取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提供根据;同时,为了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等问题,本条又规定了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具体而言,本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国家将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家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电话号码,类似120、110救急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拨打这一电话号码,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

2.报告和举报的内容包括:(1)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之所以规定为“突发事件隐患”而不是“突发事件”,一方面是因为公民个人或者专业技术单位一般无法判断突发事件,只能发现个别与突发事件有关的现象;另一方面,提倡人们在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突发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报告,有利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将突发事件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保护公众的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2)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这是加强社会、群众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3.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反应:(1)接到突发事件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2)接到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举报的,应当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属实的,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处罚,同时要及时弥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漏洞,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为了鼓励人们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和举报政府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