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建设的决定
(2005年5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重要意义。在城市街道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和市、区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对于发展基层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从组织上、物质上和工作上给予切实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为街道人大工委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氛围。从事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同志要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作出积极贡献。
二、逐步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促进其在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行政、司法等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检查、视察和评议等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协助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等。
三、认真抓好街道人大工委自身建设。区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加强街道人大工委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今后凡改建或新设街道,都要及时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并配备人员。街道人大工委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支持和促进街道办事处推行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规范开展;要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做好街道人大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同志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可以列席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街道人大工委尽快完善有关制度;要经常深入了解街道人大工作情况,积极支持街道人大工委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街道人大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