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规则要点】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发展出不同的调整方法。纵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分为两种,即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是通过冲突规范规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进而根据其指定的该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调整是通过实体法规范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与适用】
一、间接调整
冲突规范是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由此可以看出,间接调整方法并未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如确定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找出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如确定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后,再找出该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某一国家或法域具体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
二、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统一实体规范调整,即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国内法调整,即国家对涉外民商事关系制定强制性法律规范来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因为国内法调整的方式基于“单边主义”和“属地主义”,随意扩大适用容易否定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的性质。因此,强制性法律规范一般限于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重要领域,国内法调整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正如《司法解释(一)》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下: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并且无须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风险提示】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几种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的情形。当事人对这些涉外民事关系约定应适用非中国的法律,不能产生排除中国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