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
【规则要点】
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可以依据民商事法律,与自然人、法人、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产生涉外民事关系,例如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物权、与外国签订合同等。但是国家成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后仍然有与普通涉外民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等其他主体相区分的地方。
【理解与适用】
一、国家作为涉外民事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表现为:
1.国家是主权者,因此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范围十分有限。并且基于其主权者身份,国家在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中享有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
2.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并且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或者负责人进行。国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以国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国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也要遵守平等原则,作为一方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时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对比国有企业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情形,国有企业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这应与国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情形相区分。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一个国家不能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成为被诉的主体,该国家的财产不能成为诉讼标的,也不能被另一国家的法院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是虽然国家成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事地位,本应该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国家同时也是主权者,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进行活动,根据国际法中“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
传统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司法管辖豁免
即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一个国家不能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成为被诉的主体,该国的财产也不能成为诉讼标的。但是一国能够在另一国法院成为原告或者在成为被告时提起反诉。
(二)诉讼程序豁免
即使国家明确同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未经该国明确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根据自身的判决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执行豁免
即使国家明确同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以及诉讼程序豁免,未经该国明确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根据自身的判决对该国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中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态度
传统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一直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是从“二战”以来,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入,国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情形越来越多,传统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对国家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绝对保护引起法学界的争议,由此发展出以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为主的不同观点。
绝对豁免论坚持传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的某些国际民商事行为不再受到豁免权的保护。中国于2005年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在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形。并且,中国在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国际民商事活动和国有企业的涉外民商事活动相区分,认为国有企业不应享有豁免权。
【风险提示】
中国坚持国家豁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提出,为维护和促进国家间正常经贸关系,可以就国家豁免制定一些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