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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放射科技术准入要求
放射科开展影像诊疗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放射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6.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7.配备与开展医学影像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放射科诊断医师、技师、工程师和护师。
(龙莉玲 卢光明 袁建华 王骏 李明利 焦俊 詹松华 罗天友 周顺科 朱文珍 史大鹏 曾献军 刘士远 王培军 胡道予 伍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