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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急性事故性与治疗性全身照射的放射损伤
第一节 概述
电离辐射全身急性外照射通常发生于不可控制的事故情况下,包括1945年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核反应堆事故(如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核燃料处理或回收事故(如1958年美国洛斯阿拉莫斯科学研究所核燃料回收事故、1964年美国罗德岛核燃料回收事故)、加速器事故(如1967年美国匹兹堡加速器事故)、辐射装置事故(如2004年中国山东济宁60Co辐射事故)和辐射源丢失事故等。事故情况下,机体全身在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受到均匀或比较均匀的大于1Gy的照射后,将发生急性辐射综合征。急性辐射综合征是一个比较广义的定义,用于描述机体受照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和体征,这些症状和体征反应了特定器官系统的严重损伤,可以在受照后几小时或几个月内导致受照者死亡。
全身急性外照射还可发生于可控的情况下,即造血细胞移植(包括骨髓移植及干细胞移植)前为清除残留的恶性细胞或抑制免疫排斥反应而进行的全身或半身照射。这种照射与事故情况下健康人群受到照射不同,属于对疾病进行治疗的放射治疗范畴,所引起的急性辐射综合征可称为治疗性急性辐射综合征,对于总剂量、剂量率、剂量分割及全身剂量分布等情况都是事先进行控制的,对于辐射所引起的症状和体征也是及时进行处理的。因此照射后机体的症状和体征与事故照射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点。本章节将就两种不同的照射情况下机体的反应进行分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