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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胎儿心脏超声检查管理要求
一、检查分级
胎儿心脏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级:①Ⅰ级心脏超声筛查:即在适当的孕周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时进行的心脏筛查;②Ⅱ级心脏超声筛查:即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时进行的心脏筛查;③Ⅲ级心脏超声检查:即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Ⅰ、Ⅱ、Ⅲ级扫查切面见第三章、第四章)。Ⅰ级筛查的目的是按国家卫计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307号)规定,筛查出“单腔心”。但Ⅰ级筛查漏诊先心病概率高,建议孕妇在妊娠中期到具有相关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至少一次Ⅱ级心脏超声筛查。心脏超声筛查发现可疑异常,或有先心病高危因素的孕妇,建议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