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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生儿推拿的禁忌证
虽然新生儿推拿的适应证较广泛,但是也有一些不宜进行推拿治疗的病症,在临床治疗中需要清醒认识。
1.急性传染性疾病,如水痘、病毒性肝炎、猩红热、肺结核、梅毒等,一方面因为应注意防止交叉感染;另一方面新生儿推拿对一些病症疗效尚不确定,所以应慎重应用。
2.严重的心、肺、肝、肾等器质性疾病,应该慎用。这是因为新生儿本身体质极弱,在此基础上合并患有一些严重的脏腑器质性疾病,可能会导致在治疗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意外情况,为安全起见应慎重应用。
3.严重感染性疾病,如骨与关节结核、化脓性关节炎、骨髓炎、丹毒等不宜使用推拿治疗。
4.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白血病、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局部有皮下出血、血肿的部位也应禁用手法治疗。
5.皮肤有破损处、局部有皮肤炎症、脓肿、疔疮、疖肿、瘢痕等,表皮破损的局部不能应用手法。
6.可能存在外伤骨折、脱位、肿瘤,或有严重症状但诊断不明确者不宜进行推拿。
7.对肠套迭、肠梗阻等急腹症的后期,以及肠炎等疾病怀疑有肠坏死者,腹部严禁施用重手法。
以上的禁忌证是指不适宜运用推拿疗法的新生儿病症,在治疗新生儿适宜病症时也应注意手法的力度、部位等,操作者必须熟悉新生儿的生理及病理特点,熟练掌握小儿推拿手法,方能保证推拿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