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和现状
随着17世纪后工业革命的兴起,医学也开始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束缚。精神医学出现了重大的转折,精神障碍被认为是一种需要治疗的疾病。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法国精神病学家比奈(Pinel,1745—1826年)第一个被任命为“疯人院”的医生,他去掉了精神障碍患者身上的铁链,主张人道地对待患者,这也被公认为精神医学的首次革命性运动,从此精神障碍的服务体系进入了医院模式。
现代精神医学史上最为重要的革命性事件是1953年氯丙嗪抗精神病作用的发现和应用,不仅极大地促进了临床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也使人们对精神障碍的生物学机制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精神医学应向“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转变,而且这种新的医学模式在精神医学中显得最恰当、最适用,也最需要。精神医学不仅要服务于精神病院内,也要面向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精神卫生问题无论是其本身还是作为躯体疾病的合并疾病都是严重影响全民健康的重要卫生问题。所有卫生专业人员都应该承担处理其病人心理问题的责任,不应该歧视精神病人。所有的临床医生要理解处理患者的心理问题是整个卫生系统的责任,而不仅仅是精神病专科的责任。
我国强调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不单是指专科机构服务,还强调综合性医院中应设立精神科,发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中设立精神科或者心理门诊在我国已明显增多,但有精神科病房者很少。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或者心理门诊的好处是可以让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专科的帮助,因为患者更愿意到综合医院诊治是全世界共同的情况;另外可以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综合医院有各科医生,又有更多更好的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综合性服务。特别是目前存在精神卫生服务系统与其他医疗系统联系松散的问题,公共卫生与精神卫生服务的融合不够。因此,将公共卫生措施与精神卫生措施很好地融合起来,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呼吁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在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健康促进方面。
事实上我国精神卫生服务在综合医院有了较大的发展,尽管有些冠名为“心理科”“心理病房”“心身科”等,同时精神障碍的评估和治疗可能发生在并不是认定的精神障碍服务的专门机构中,但毕竟提供的是精神卫生服务,在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范围内,应该继续提倡和推进其发展。美国的精神卫生服务系统也是如此,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系统以及精神障碍患者自己能够找到的服务系统构成(如,社会福利、司法和教育系统)。这也包括公共和私人的服务场所,每个服务场所可能有自己的管理机构、资金、服务和运作模式。它提供了紧急或长期的精神卫生服务,地点可能是在家庭、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专门机构、综合/基层医疗服务单位,自愿服务机构。一个长久的话题是如何整合这个复杂的不同的精神卫生服务系统成为一个健全的体系,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防治水平和生活质量。我国精神病医院有分别属于卫生、民政和公安管理的医院,如何将这些分属于不同系统的精神病学医院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也是做好精神障碍服务工作当中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涉及多学科、多部门。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要依靠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如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康复、心理治疗需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来负责;社会上无依靠、无家可归和生活上无经济来源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民政部门负责;社会上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公安部门来负责;残联部门负责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培训和指导。
在我国,精神障碍的防控较为普遍的形式是:在城市主要是市—区—街道三级防治网;在农村主要是县—乡—村三级防治网。在这三级防治网中,负责精神卫生服务专业技术指导的主要是来自精神卫生服务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我国精神卫生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是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大型综合医院的精神、心理科或者心身科。技术指导的主要职责是对精神障碍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质量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