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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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心理危机干预的未来

我国心理危机干预起步晚,基础薄弱,但是经过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和对外国先进技术、理念的学习,心理危机干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我国心理危机干预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尝试,1991年南京市脑科医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危机干预中心,挽救了许多试图自杀的人。1994年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危机干预专业委员会成立,并陆续开展了针对克拉玛依大火、洛阳大火以及石家庄爆炸案等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
近几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健全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机制。2001年11月,经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回龙观医院成立北京心理危机与干预中心,并在2004年创办了全国首个心理危机干预网站;2004年5月,杭州第七人民医院成立杭州市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成为全国首家“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全面实施”的政府机构;2004年8月辽宁省心理危机干预中心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心理咨询中心宣布成立;2004年11月上海成立了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开展免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2007年1月,广东成立了心理危机干预联盟,旨在打造完备的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2007年《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颁布,也是国内首个较为完善的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
在SARS、三鹿奶粉事件、5·12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难中,我国心理学工作者积极组织和实施心理救助,及时控制和减缓了灾难的心理社会危害,对于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起步较晚
我国虽然是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频发的国家,但系统开展灾后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工作的历史很短。我国最早的灾后心理创伤研究和救援行动开始于1994年的克拉玛依大火之后。那时因为还没有灾后心理干预的概念,其实是当地医院的医生发现死难者家属和一些重伤员出现了很多心理问题,便通过当时的石油部报请当时的卫生部(现卫健委),请专业的心理医生到现场支援,采取电话咨询,开设心理门诊、电台讲座等方式进行心理干预。虽然这次灾后干预比现在的时间迟了很久,有些后续的持续干预也没有跟上,但它作为全国首次进行的灾后心理干预,为以后的心理干预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机构化有待建立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2002—2010年)》和卫生部《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中都曾经提及要进行心理救助服务,但至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尚没有正式的心理社会救援体系,也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组织机构。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尚无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条例对心理危机干预的机构进行确认,尚无相关的政府机构将突发公共事件之后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其职能范围,更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事务。
目前,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安排下,正在制定《灾难心理社会干预预案》,以期通过预案的制定,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危害,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
(三)危机干预专业人员相对不足
在我国现有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中,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有医生、教师、政治辅导员,还有居委会成员、妇联人员、电台电视台有关人员,其他背景和身份的业余爱好者等,其中,只有部分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了心理学专家或专门的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咨询。随着心理治疗体系的规范,心理干预从业人员应主要限于精神科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咨询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师等。但是,不论在医院、学校还是社会组织,我国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都相对缺乏。全国13亿人口中,仅有1.9万名精神科专业人员,也就是说,每10万人口中,仅有1.27名精神科医生。按照国际卫生组织所提到的“每千人拥有一个心理咨询师是‘健康社会的平衡点’”的要求,我国至少需要130万名心理咨询师,而现如今通过心理咨询师考试的人数很少,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另外,从心理危机干预的人员构成来看,兼职人员相对较多,高级专业人才相对缺乏。而且,一部分从业人员接受的培训时间相对较短,而考试门槛相对较低,使得该行业人员较为混杂,专业水平得不到保证。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发展趋势

每一次灾难的发生,都时刻提醒着人们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性,如何有效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早日抚平受灾人员受伤的心灵是世界各国面对灾难需要解决的共同难题。未来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一)迫切需要制定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制度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紧急事件精神健康工作指南》,对世界各国的灾难心理危机干预提出指导意见。《指南》建议各国平时做好灾难心理危机干预的准备工作,在灾难发生后对受灾人群进行评估,并培训专业的心理工作者,开展广泛的心理援助。《指南》还强调心理援助的长期性和监督体制的重要性。为此,各国政府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尽快制定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制度,如法规、技术标准等,确保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协调、规范。
(二)组建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组织机构,培养专业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从机构上来看,心理危机干预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长效机构。该机构在平时也应发挥作用,如火灾、洪水、车祸、亲人离世等突发事件时都需要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而不只是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起作用。该机构应该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能够为心理危机当事人保守私密,目的只在于解决心理问题。心理干预的过程应贯穿整个突发事件的始终,建立多方位、多层面、长期的心理危机干预模式,将会更好地帮助受灾群众面对新生活。
从全国而言,应该成立完整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进行统一组织,以便在重大灾难下能够迅速有效调动全国的专业力量投入工作,避免为数不多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各自为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进行心理干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具有心理学、精神病学和心理创伤干预的知识。因此,应该建立专业人员的数据库,在灾难或重大事故发生时,尽快根据需要从中抽调人员组成心理干预队伍。
(三)尽快构建起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响应机制
重大灾难发生后,心理干预与被困生命的救援同样重要。一般最佳的干预时间是在灾难事件发生后的24~72小时之间,因此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响应机制亟待形成。一方面可以快速评估现场情况,如灾难事件类型、心理刺激强度、受创伤人群数量、受创伤人群划分、现场资源等,另一方面有利于组建一支高效、专业的危机干预队伍,迅速制订心理危机干预方案,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
(四)转变心理危机干预观念
从国外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发展趋势来看,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开始越来越强调发展性,即灾后的心理危机干预不是被动地协助个案将“症状”消除,而是更积极地协助心理危机当事人建立更健康的个人保护机制,即复原力(resilience)。
(五)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需要采取灵活适当的策略
因地制宜,根据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干预措施。团体干预与个体干预相结合的措施是针对受灾人员范围广泛时最为有效的干预策略。团体干预的人员数量多,干预效率高,解决问题的速度和广度大大提高;同时团体干预也存在不足,如容易忽视个体差异,干预手段未必适合团体中的每一个人等。个体干预即一对一的干预与咨询,质量较高,但是效率低下,心理危机当事人范围较局限。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针对一个人开展工作时,其他人就没有了机会与时间。所以在心理危机当事人众多、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只有以团体干预为本,同时兼顾个体干预—在团体干预过程中,发现重点对象,针对重点对象开展必要的个体处理。这样做既能够扩大心理危机当事人的范围,同时取长补短。即使针对个体,譬如伤重人员,不仅要对他(她)本人进行干预,同时也要对他(她)身边的所有人员,包括父母家人、其他亲属、朋友及医护人员都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一方面解决每个人自身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为重点心理危机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心理环境。

【本章小结】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给予关怀、支持及使用一定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方法与技巧予以援助,使之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有学者将多样的心理危机干预过程、环节或措施拆解、归纳为3个连续任务(评估、保障安全和提供支持)和4个焦点任务(建立联系、重建控制、问题解决和后续追踪)。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目标为稳定情绪、缓解急性应激症状、重建个体的各项心理和社会功能以及恢复对生活的适应。在危机干预的三个目标层次中,最低目标的核心是“劝阻”,中级目标的核心是“恢复”,最高目标的核心是“发展”。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流程包括建立关系、心理评估、确定目标、实施干预、干预结束及随访。目前,我国心理危机干预起步晚,基础薄弱,但是经过一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和对外国先进技术、理念的学习,心理危机干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孙宏伟 尹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