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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病案管理制度
一、病案室工作制度
1.在医务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有关规定,负责全院住院病历的收回、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患者出院后一周负责出院的纸质病历收回,要做好患者出院科室、床位、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出院诊断及病历页数登记,交接人双方签字认同。
3.病历收回后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有关规定,按前后顺序进行整理装订、登记、索引编码和上架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索引和编码编目工作。
4.树立为临床服务、为患者服务的理念,负责再入院病人病历的借阅工作,科室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借阅病历或需要提供有关资料,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可及时提供并做好登记。
5.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借阅与复印的相关规定,公检法司、病人或家属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凭规定的有效证件办理相关借阅、查阅或复印手续。
6.认真做好病历保管工作,病案室要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通风干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工作,使病历保持清洁、整齐,查找快速准确。
7.根据患者用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提供复制服务,不得有意拒绝复制可以复制内容或多复印无关内容,复制病历资料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8.病历借阅出去后,要及时追还,认真办理归还手续,清点病历页数,防止丢失损坏,发现病历丢失损坏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病历在保存期内的完整性。
9.门、急诊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病历管理制度
1.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病案室负责全院住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对病历建立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本次就诊病历档案的编号。
3.临床医师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加强病历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4.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死亡)后两周内回收纸质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
5.病历收回时要与科室进行交接清点,双方签字确认,收回后要及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
7.借阅的病历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他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务处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8.病历具有法律效力和科学研究价值,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措施到位,病历封存或复印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规的规定。
9.本院医师经医务处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三、门(急)诊病历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规定,加强门(急)诊病历的管理,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门(急)诊病历具有法律效力,门诊就诊手册封面印制“本病历具有法律效力,就诊时请携带,遗失责任自负”须知,明确告知患者对保管门诊就诊手册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3.需住院患者和特殊疾病患者必须建立门(急)诊病历,确保患者病历按规定保存和就诊对病情转归演变过程的观察,作为就诊档案资料留存备查。
4.患者每次就诊要携带就诊手册,已经建立门(急)病历的患者持就诊卡在门诊挂号时出示,挂号员按门诊病历号由专人查找后负责送往所挂号科室门诊。
5.建立门(急)诊病历的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由挂号室专人收回门诊病案室归档。
6.持门诊就诊手册的患者各种检查检验结果要及时粘贴在就诊手册上,交患者本人保管。
7.门(急)诊病历由医院存档保存的可以逐步采用缩微技术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四、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1.住院病历系患者住院过程诊断治疗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病案室要加强住院病历的回收、查阅、借阅及复印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保护法律依据和医患双方的权益。
2.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规定,对病历进行回收、查阅、借阅及复印管理,充分做好病历的各种利用。
3.出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回收,统一管理,各科医师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按规定完成病历资料的全部书写及上级医师审阅签字工作,死亡病例讨论需在一周内完成。
4.病案室派专人深入科室,回收出院的纸质病历,回收时交接人员要做好回收病历登记,核对页数,双方签字认可。
5.因患者再次住院或科研、病历质量评定等医疗活动的需要,医务人员可提出借阅申请,经科室主任签字审核,医务处批准,病案室方可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实习医护人员无权单独借阅病历。
6.住院病历借阅时限一般病历为一周,科研病历为两周,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借阅时间如有利用,借阅科室要及时归还,待利用完毕再办理借阅手续。
7.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在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8.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部门因报销需要的病历资料可凭单位出具的法定证明或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法定有效证件复印病历报销核对需要的有关内容。
9.病人出院72小时内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若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
附1:病历复印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有关规定,复印病历要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原件,并提供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并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患者死亡的,则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医务处审查批准的签字证明。
6.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介绍信,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务处审查批准。
附2:病历复印范围
根据不同部门复印病历的需要复印有关内容,原则上复印内容在以下病历内容资料内,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五、病案安全保障制度
1.病案室内部整理装订工作区、复印工作区要和病案库分离,病案室内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
2.病案库内要安装通风设施,每日通风,做到防潮、防霉、防虫、防尘,经常清洁、除尘,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3.病案库内配置温、湿度计,每日要观察温、湿度,做好记录,温度或湿度过高要及时采取降温降湿措施。
4.病案室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灭火知识,做好防火工作。
5.病案归档上架前要核对科室、姓名、性别、住院号,以防出现差错,确保出院病历回收到病案室后无遗失。
6.负责归档的人员要经常检查归档病案次序、位置是否放置错误,发现后及时纠正,保证及时准确查找。
7.病案出、入库要有登记,病案架上要有示踪卡,借出的病案要及时催还,防止病历丢失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8.病案借阅、复印专人专管,繁忙时同组人员可以协助,其他人员不能借阅、复印病案,以保障病案安全。
9.病历复印工作人员,在复印前要查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具备复印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复印服务。
10.凡申请人不能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提供病历复印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律不予提供复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