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学服务标准与收费研究蓝皮书 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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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与药学服务费相关的主要药事政策法规

200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牵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14个部委共同组成了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关于设立药学服务费的指导性意见。2010年,原卫生部等五部委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中规定: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学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由此可见,我国药学服务费的设置是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加大政府投入是联系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与药学服务关系密切的药事政策法规见表2-1-1:

表2-1-1 我国与药学服务关系密切的药事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