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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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是指与职业有关的、作业人员因从事某些职业而引起健康损害的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和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等。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与生产工艺过程有关,这些有害因素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物理因素
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和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辐射、红外辐射及激光等)和电离辐射(X射线和γ射线等)等。不同物理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如潜水员在快速减压后血管内空气栓塞所致的减压病,紫外线过度照射所致的雪盲等。
2.化学因素
化学因素是指生产中接触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及废渣),以粉尘、烟尘、雾、蒸气或气体的形态散布于车间空气中,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生产性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而引起中毒者较为少见,常由于毒物污染食品或吸烟等所致。对健康的危害程度与毒物的挥发性、溶解性和固态物的颗粒大小等有关。主要分为①有毒物质:如铅、汞、苯和氯、一氧化碳和有机磷农药等;②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以及有机粉尘等。
3.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是指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真菌孢子(吸入霉变草粉尘所致的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森林脑炎病毒以及生物病原物等。生物性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的损害,除可直接引起法定职业病,如炭疽、布氏杆菌病和森林脑炎外,也是诱发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和职业性皮肤病等疾病的重要危险因素。生物性有害因素还可导致鼠疫、口蹄疫和矿工钩虫病等传染病,以及因接触各种生物性毒素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与劳动过程有关,可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劳动过程中智力和体力的占比等。
1.职业紧张因素
职业紧张(occupational stress)是指在某种职业条件下,工作需求超过个体应对能力而产生的生理和心理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工作节奏加快、竞争激烈,职业紧张已成为职业人群重要的健康问题之一。常见的职业紧张因素包括劳动组织不合理、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紧张以及不良的工作条件等。
职业紧张因素长期过度作用于人体可引起紧张反应,包括心理反应(如抑郁、焦虑)、生理反应(如血压升高)及行为表现(如过激行为、自杀)。职业紧张因素是导致常见疾病发病率增高、工伤事故及“过劳死”发生率增高的主要原因。
2.工效学因素
工效学是指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目的是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工效学涉及劳动者、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三者之间彼此协调的关系。工效学研究因素贯穿劳动的全部过程,研究劳动过程中的工效学因素不仅可以改善劳动效率,还能提高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水平。如果劳动工具与机器设备不科学、工作中不能合理用力、活动范围受限或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等,均可导致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对机体造成损伤。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厂房建筑布局不合理
如将有害工序、工种和无害工序、工种等安排在同一车间内,工作场所缺乏卫生防护设施,如产生尘、毒的车间或岗位无除尘、排毒设施等。
2.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冬季的低温等。在实际劳动生产过程和职业环境中,上述几方面职业性有害因素不是单一存在,往往是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同时存在,且相互作用和影响,改变了其单独作用时的效应强度和作用性质,增加了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复杂性。因此,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往往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对职业性有害因素应全面综合治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二、职业性损害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劳动与健康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职业对健康的影响是环境与相关遗传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良好的劳动条件促进健康,反之,不良的劳动条件导致健康损害,可引起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和工伤等后果。
(一)职业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机体的代偿功能,导致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等所致的疾病称为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将职业病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也就是说,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之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
1.职业病的范围
广义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特定疾病;而法定职业病有一定的范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诊断的疾病才能称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为正确诊断,已对部分职业病先后制订了多项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2.职业病的致病条件
职业病发病取决于3个主要条件:
(1)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职业病的发生密切相关。
(2)物理和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作用浓度或强度)。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concentration,C)或强度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可表达为D=Ct。
(3)人体的健康状况与遗传因素。机体对毒物的解毒、排毒、消除其毒作用的能力,主要通过体内的酶转化(经过水解、氧化、还原和结合等方式)成为低毒或无毒物而排泄;有些毒物则先经过肝脏转化为毒性更强的中间产物,再经过解毒排出。由于机体存在某些代谢酶先天性缺乏或者代谢酶的多态性变异对某些毒物的代谢与排泄能力不同(称为易感者或高危人群),同一毒物对不同人群的致病能力也不同;此外,肝脏功能受损时,则影响其解毒作用;肾功能不全则影响毒物的排泄。
3.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具有下列5个特点:
(1)病因明确,在控制有害因素接触后可以降低或消除职业病的发生。
(2)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或剂量)-反应(或效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例。
(4)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仅治疗患者,难以控制职业病在接触人群的高发。
(5)大多数职业病缺乏特效治疗,研究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意义更大。如硅沉着病患者的肺组织纤维化是不可逆的。因此,只能用防尘措施、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采取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才能有效地控制硅沉着病的发生。
4.职业病预防原则与防治措施
大部分职业病属于无法根治的疾病,治疗费用高,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甚至丧失生命,制约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发展。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疾病,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的综合预防工作,首先是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其次是支持性科学研究、人力资源开发和健康教育,工作过程应该遵循医学的三级预防原则。
(1)第一级预防:
又称病因预防或源头预防,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是职业病预防至关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降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加强个体防护、作业场所卫生监测和职工健康检查以及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与健康教育等内容。
(2)第二级预防:
是指当第一级预防没有完全达到要求时,针对职业人群采取的早期检查、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等补救预防措施,如根据不同情况每隔一定时间(半年、一年或两年)对职业人群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以早期发现及早期治疗,防止健康损害进一步发展。
(3)第三级预防:
是指在患病后,给予积极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第三级预防原则主要包括:①对已有健康损害的接触者应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并结合合理的治疗;②根据接触者受到健康损害的原因,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既治患者,又加强第一级预防;③促进患者康复,预防并发症的发生和发展。
5.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是专业性与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其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即患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1)职业史:
即患者从事职业的种类以及从事每种职业的时间,职业史包括现职工种、工龄、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生产工艺、操作方法、防护措施;既往工作经历,包括部队服役史、再就业史、务工史及兼职史等,以便判断患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机会和程度。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参考依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剂量)以及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指患者所在岗位的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态及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同一接触条件下的其他作业人员是否受到伤害或有类似表现,以及工作场所毒物检测与分析结果。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临床表现包括患者的症状和体征,结合临床表现及以上两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验室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与患者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接触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一致,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方式与职业病发病规律是否相符,患者职业病的发病过程和(或)病情进展或出现的临床表现与拟诊疾病的规律是否相符等,这些是职业病诊断的基本要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
(二)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所区别。职业病是指某一特异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具有立法意义;而工作有关疾病则指多因素相关的疾病,与工作有联系,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该项职业史或接触史。一旦劳动者出现这一类疾病,随着职业接触,会使原有的疾病加剧、加速或复发,或者劳动能力明显减退。
具体来讲,工作有关疾病有三层含义:①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病因,一般也不是直接病因。如慢性非特异性呼吸系统疾病(CNRD)的病因是复杂多因素的,吸烟、个体敏感性、反复呼吸道感染与环境污染在该病的发生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允许量,仍能致CNRD,故一旦发病仍属于工作有关疾病。②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如患有病毒性肝炎而未完全康复者,接触四氯化碳等有机溶剂,可能会出现持续的非特异性症状或肝功能异常。③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工作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故在基层卫生机构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防范的重要内容,以保护和促进工人健康。
(三)工伤
工伤是工人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工伤可以造成缺勤及残废,严重的甚至导致死亡。工伤性质的确定及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指定机构作出。导致工伤的主要原因有生产设备本身有缺陷、防护设备缺乏或不全、劳动组织不合理或生产管理不善等;此外,还有个人因素、操作环境因素等。工伤和职业病有紧密的联系,所以不少国家逐步把职业病纳入到了“工伤”的范畴。例如,美国将“工作伤害”定义为“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受到的)伤害或职业病,即由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
三、职业性损害的预防与控制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主要是通过作业环境监测、生物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等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性质、程度及作用条件,为有效地预防与控制或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改善不良劳动条件提供依据。
(二)职业健康监护
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分析,从而早期发现健康损害的重要手段。健康监护目的在于掌握就业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禁忌证。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健康状况分析和劳动能力鉴定等。
(三)职业流行病学调查
以职业人群为研究对象,采用流行病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影响在人群、时间及空间的分布,分析接触与职业性损害的剂量-反应关系,评价有害因素的危险度及预防措施效果,以找出职业性损害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为制订和修订卫生标准、改善劳动条件提供依据。
(四)职业人群的健康促进
职业人群健康促进(health promotion for working population)是指以教育、组织、政策和经济学手段干预职业场所对健康有害行为、生活方式和环境,以促进健康,是职业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的主要工作包括: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的调查研究、职业卫生立法和依法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工作、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