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政府会计科目与记账
1.5.1 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政府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按其经济内容或者用途所做的科学分类,是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和项目。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填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设置政府会计科目,有利于将政府会计核算的大量的内容相同的业务归为一类,组织会计核算,取得相应的会计信息。
在设置政府会计科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为满足政府财政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政府会计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其核算内容必须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遵照执行,从而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核算资料的汇总和分析利用。
2.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衔接一致的原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也称预算科目,是由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构成的基本分类。政府会计科目和政府收支科目衔接一致,例如“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等会计科目,都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明细账。
3.全面、简明、实用原则。政府会计科目的设置既要做到全面、系统地核算、反映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又要尽量简化核算事项,力求含义确切、通俗易懂、实用。
除上述原则要求以外,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者减少某些会计科目。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并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同时,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时,除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政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需要。
1.5.2 会计科目的分类
政府会计科目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经济内容的不同,政府财务会计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净资产类科目、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政府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分为预算收入类科目、预算支出类科目、预算结余类科目。为了统一口径、提高核算质量,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净资产类科目、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预算收入类科目、预算支出类科目和预算结余类科目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科目表加以规定。
2.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不同,政府会计科目分为财政总原始科目和政府单位会计科目。
3.按核算层次的不同,政府会计科目可分为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两类。总账科目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综合概括分类的科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单位会计的会计科目表中的会计科目基本上都是总账科目(一级科目),是在会计要素下直接开设的科目,反映相应会计要素中有关的总括信息。明细账科目是对总账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类的会计科目,在总账科目下开设,反映总账科目的明细信息,是对总账科目的补充,能对总账科目起到补充和分析作用。
1.5.3 记账方法
《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政府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的方法。
原来仅限于记录债权、债务的“借”“贷”二字已不能概括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其表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全部经济活动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在会计中,它们逐渐失去了原来字面意义上的含义而转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只表明记账的方向,成了一种专用的会计术语。
在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贷双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其借贷双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