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政府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组成。
《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基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1.2.1 政府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政府会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表全过程。
按照《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前提也称会计假设,是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政府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和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预算法》第十八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1.2.2 政府会计核算基础
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确认和处理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选择的处理原则和标准,其目的是对收入和费用进行合理配比,进而将其作为确认当期损益的依据。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我国实行适度分离的双体系政府会计,即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
一、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作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属于当期实际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根据收付实现制,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计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关联的经济业务活动是否发生。
1.2.3 政府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
一、政府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政府会计主体是政府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政府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的划分。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计量、核算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其目的是在空间上对进入一个会计系统的各种经济业务和事项做出界定。根据会计主体这项基本前提,会计只为这一主体服务,只进行核算和监督本会计主体的各项经济业务和活动事项。换句话说,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至少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即必须与其他主体或个人的经济关系区分开来,以核算和报告会计主体自身的经济活动;二是组织上的统一性,即必须具有统一的组织、目标和权责,以系统地核算和报告主体的业务活动。
根据《基本准则》,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这一准则。
二、政府会计客体
会计客体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政府会计客体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政府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是预算资金的流动,包括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结算。政府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2.4 政府会计确认与计量
一、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会计数据进入会计系统时确定如何进行记录的过程,即将某一会计事项作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等会计要素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报表的过程。会计确认是要明确某一经济业务涉及哪个会计要素的问题。某一会计事项一旦被确认,就要同时以文字和数据加以记录,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中。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在会计确认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记录并在会计报告中对确认的会计要素确定其金额,即对确认的会计要素进行量化的过程。
会计计量涉及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两个方面。计量单位是会计进行计量时所采用的尺度。《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属性是指被计量的对象所具有的某方面的特征或外在表现形式。一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可以从多个方面用货币计量,因而具有不同的计量属性。这些计量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资产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应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按照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历史成本计量法目前是我国会计计量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财务会计的始终。
(二)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法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重置成本计量法一般在盘盈固定资产时使用。
(三)现值
现值是指把未来现金流量折算为基准时点的价值。在现值计量法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现金净流入量折现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折现的金额计量。
(四)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五)名义金额
名义金额是指人民币1元。在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中,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手续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人民币)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