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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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崛起并逐步完善,它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并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扩大影响。

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进步使传统商务活动发生巨大变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方式,居民的消费购物、企业的商业贸易、各个领域的咨询服务等商务交易活动已经或正在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已经使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乃至社会文明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狭义的电子商务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以及现代通讯技术,借助电子网络方式联系,无须面对面协商,也不依靠纸质文件和单据的传输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销售活动和服务活动的交易内容可以是有形的产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以整个市场为基础的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商务活动。商务是核心,网络是手段。电子商务使整个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从产品制造、销售、交易洽谈、合同订立、结算、售后服务等发生了全新的变化。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设备与基础设施,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从事的各项商务活动。它的组成要素包括两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即必须是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2)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

(3)电子商务内容广泛,是以信息流、物资流、货币流为核心,包括销售支付、运输、售后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的商务活动;

(4)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广泛,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关政府机构等;

(5)电子商务是高效率低成本的商务活动;

(6)电子商务是跨越国界、跨越时空的全球性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交易网络化

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各项技术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必须通过电子网络系统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传输。

2. 交易虚拟化

电子商务利用电子网络技术或其他任何电信手段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信息服务以及电子支付,交易双方无须面对面洽谈,而是通过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与互联网络完成交易过程,交易过程虚拟化。

3. 交易成本低

电子商务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交换平台,在提高商品交换数量和加快交易速度的同时,降低了生产、加工、销售和通信的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大量减少了文件处理费用,提高了效率。

4. 交易全球化

电子商务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真正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拓宽了国内及国际市场,使消费者和商家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在世界范围内简单而又迅速地寻找到最合适的商品和交易伙伴。

5. 交易透明化

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到货款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许可证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假许可证就不易通过。海关EDI也能够杜绝边境的假出口、骗退税等行为。

二、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和应用形式

(一)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指电子化企业(e-business)运用信息科技与互联网经营企业的方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分为B2B、B2C、C2B、C2C四种经营模式,前两种是最常见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1.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企业,企业之间使用互联网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达到供应链(SCM)的整合,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

知识拓展


B2B大多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中,如电子元器件、会计服务、商业抵押、证券、电机、网络产品、解决方案等。通过B2B的商业模式,不仅可以简化企业内部信息流通的成本,而且可以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流程更快速,减少成本的耗损。B2B的典型是阿里巴巴网、中国制造网、慧聪网等。


2. B2C(Business to Consumer)

B2C是指企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给自然人消费者。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物流公司送货上门。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据商务部统计,2014年中国网上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9.7%,2015年网上零售总额同比增长33.3%。2016年,网络零售交易同比增长26.2%,总额达5.16万亿元。2016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6%。在网络零售交易额中,B2C模式的占比超过55%。

线上线下的融合也在持续。零售巨头通过联盟形成优势互补的融合模式,推动零售业资源优化配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O2O市场规模同比增长约45%。另一方面,云计算、无人仓、无人机、无人车、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技术的应用正在推动电商平台的服务升级。

农村网购正在成为新的消费驱动力,2014至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连续四年提出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2017年,商务部从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产品电商发展水平、电商精准扶贫、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等方面推动农村电商的发展。

小贴士


2015年,中国B2C电商销售额已达4400亿美元。移动互联网改变了中国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模式。58%的中国消费者表示会通过数字化渠道购买产品,高于47%的全球平均水平。91%的中国消费者认为线上购物更实惠,高于85%的全球平均水平。

在研究产品时,33%的中国消费者会首先访问品牌网站,12%的中国消费者会前往社交媒体网站查询,4%的中国消费者选择访问相关品牌的手机应用;而上述比例的全球平均水平分别为19%、4%和2%,均不及中国。

数据显示,中国线上零售额占零售总额的百分比已从2009年的2%上升为现在的10%。中国B2C电子商务销售额已经达到4400亿美元,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资料来源:《实现O2O:中国零售商如何应对日益模糊的线上线下销售界限》,普华永道管理咨询公司


3. C2B(Consumer to Business)

C2B是指将商品的主导权和先发权由厂商交给了消费者。传统的经济学认为,针对一个产品的需求越高,价格就会越高。但由消费者社群的集体议价或开发社群需求,只要购买同一商品的消费者越多,购买的效率就越高,价格就越低,这就是C2B的主要特征。C2B模式强调用“汇聚需求”(demand aggregator)取代传统“汇聚供应商”的购物中心型态,被视为一种接近完美的交易形式。

4. C2C(Consumer to Consumer)

C2C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易行为。C2C商务平台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消费者可同在某一竞标网站或拍卖网站中共同在线上出价而由价高者得标,或者由消费者自行在网络新闻论坛或BBS上张贴布告以出售二手货品,甚至是新品,因消费者间的互动而完成交易。C2C的典型如淘宝网等。

(二)电子商务的应用形式

1. 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

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三个层次:市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和社会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是以市场交易为中心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网上展示、网上公关、网上洽谈、网上信息沟通、网上支付、网上售后服务等;企业电子商务是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企业的研、供、产、销活动,与市场电子商务有交融;社会电子商务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如政府的活动、社团的活动等。

2. 电子商务的具体应用形式

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来看,电子商务的具体应用形式有以下几种。

(1)企业的网上采购业务。如利用网络举办的订货会、洽谈会等。

(2)消费品网上购物活动。如以淘宝网、京东网、当当网等为代表的各种各样的网上商城、网上超市、网上商店等。

(3)旅游业网络应用。如利用网络进行机票预订、火车票预订、酒店预订、旅游线路预订、旅游产品网上销售、旅游企业网上广告、网上旅游咨询、网上旅游交易会等。

(4)网上房地产交易。如利用网络开展房产交易业务的中介服务、为商家和产品进行网上推广、向用户推荐安家产品、提供按揭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详细咨询、提供信息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自动交易撮合系统、网上竞拍等。

(5)网上支付结算。如利用支付宝、网银等方式完成转账、付款等。

(6)网上证券交易。如在网上了解证券交易行情和进行证券的买卖等。

(7)网上保险。如通过网络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信息和得到保险服务等。

(8)网上税务。如通过网络获取税收信息、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文件下载等。

(9)网上银行。如金融企业利用网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理财等服务。

(10)网上广告。如利用网络进行广告信息发布、广告网上交易、广告网上搜索等。

(11)网上售后服务。如利用网络进行售后商品的使用指导、维护咨询、电子产品的软件升级等。

(12)网上远程教学。如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师生交互教学、网上课件收看与下载等。

(13)网上招聘与求职。如用人单位在网上发布信息和收取信息、求职者在网上查询和登记申请等。

(14)网上订票。如通过网络进行各种演出、展览的门票预订与申购,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的查询、预订与申购等。

(15)网上医疗。如网上预约和挂号、远程诊断、疑难病会诊等。

(16)网上调查。如利用网络进行企业的市场调查、政府的民意调查、各种社会统计等。

(17)网上信息咨询。如通过网络提供各种公共信息服务,实现咨询服务的交易。

(18)网上娱乐。如网上互动游戏、智力活动、网上阅读书刊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应用

随着电子与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3月6日,我国第一笔互联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开始进入实用阶段。

1999年5月18日,北京珠穆朗玛(8848)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6月阿里巴巴成立,8月易趣网成立,11月当当网成立,年底卓越网上线。现在,人们耳熟能详的电子商务巨头,大部分是在1999年起步的,因此人们把1999年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元年。

1998年4月16日,招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系统“一网通”,成为国内首家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银行,中国电子商务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此后,国内各家银行相继开发网上支付业务。到2002年底,中国各家银行普遍进行网上支付。2005年,网上支付企业数量激增,催生了第三方平台的发展。快钱公司出现了基于邮件的平台;易拍网推出了易拍通;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以第三方支付的形式保障交易安全。2006年2月,招商银行推出了变革性的网上支付新模式“支付通”,用户可以直接在招行合作方网站上完成支付,极大提高了支付业务的效率。

我国的网上支付方式中,既有以支付宝和财富通为代表的非独立第三方机构平台,也有以银联电子支付和快钱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还有各大银行不断改进的网上银行支付平台。自1998年起,网上支付的交易量几乎以每年百分之百的速度在增加。2016年支付宝的用户数量达4.5亿。2016年,有超过10亿人次使用“指尖上的城市公共服务”。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80后”人群的人均网上支付金额超过12万元,而“90后”人群采用移动支付的占比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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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中国电信开通了北京、上海两个接入互联网的节点,这一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元年。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48亿,较2015年底增加3448万,增长率为8.3%,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依然保持快速、稳健的增长趋势。其中,我国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01亿,增长率为18.0%,手机网络购物的使用比例由54.8%提升至61.0%。近几年,网民人数逐年增长,如图1-1所示。

图1-1 中国互联网发展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23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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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见图1-2)。

图1-2 2011—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网2017年5月24日报道

中新网杭州5月24日电(徐瀚文):2017年5月24日,电商研究机构、产业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97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25.5%。其中,B2B市场交易规模16.7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5.3万亿元,生活服务O2O交易规模9700亿元。

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30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240万人。直接就业人员上,随着电商的规模化发展以及不断向农村市场下沉,更多的传统企业加入电商的行列,带动了电商从业人员的不断攀升。

另据2017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6)》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6.1万亿元,同比增长19.8%,交易额约占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的39.2%,其中电子商务服务业市场规模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3.7%。

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连续多年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67亿,占网民比例为63.8%。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41亿,占手机网民的63.4%,年增长率为29.8%(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数据略有差异)。


四、电子商务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保证

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只是交易的形式产生了变化。电子商务的目的仍然是商业活动的有效完成,而商业活动必须遵循市场规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在交易主体无须面对面洽谈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保证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信用制度在电子商务中具有基础作用。

我国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明确规定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 信用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基础作用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信用制度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一样,信用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石。市场信用的危机、企业信用的危机都会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

2. 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的贸易形式是以交易主体面对面的洽谈为主,双方经过反复面对面的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同传统的贸易形式相比,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以其快捷的手段完成交易,避免了人员往来所占用的时间,以达到高效的目的。而这种无须贸易主体见面的形式,就更需有完备的信用制度作保证。如果缺乏保障诚信的机制,电子商务的大厦必然崩塌。

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正是我国完善市场法律环境的现实问题,也是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急待解决的问题,构建电子商务的良好市场环境应从信用开始,信用制度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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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一个经营者可能会因为仅仅几元钱的交通罚款未交而被列入信用记录不良的名单,有了这个不良的记录,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向其贷款。在美国,法律规定失信记录个人要背7年,如果某人有个人破产记录,10年内他不能贷款,也不会有人发给他信用卡,甚至不可能在银行开一个银行账户。正是这些严格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市场良好的信用制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建的北京市企业信息网,可通过信用查询系统查询北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信用信息,其信用公示系统发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等警示信息。这些直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正是通过政府网站提供的,这些基本登记信息在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和投资人利益、拓展商贸渠道、服务金融机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这样有力的信用监督制度来保障。


3.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监督的保证

互联网在为电子商务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手段的同时,也为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督提供有效的途径。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合法经营身份的确认和身份管理提供了实行的解决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政务方式,利用互联网流行的身份确定技术,为企业之间的合法经营身份的查询提供有效的认定服务。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可以用资源共享的方式建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为企业之间展开的信用调查提供有效的服务,更进一步可以通过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等技术对企业的信用调查提供服务管理。

(二)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保护

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或传递贸易信息的新式协议,是一种现代贸易方式。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并没有改变传统合同的意义和作用。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一种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签字生效、纠纷举证等方面。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的是:首先,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自始至终都不见面,所有的当事人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当事人的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其次,传统合同表示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第三,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成立地点)多是接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

电子合同在当今世界商业贸易活动中已成为一种潮流,在发达国家,电子合同已成为贸易往来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许多大企业中,绝大多数的合同是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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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已经废除了所有的书面文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全面管理的国家。


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明确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规定了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数据传输都作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合同将逐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正在从技术、管理、法律等层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电子合同的应用和发展。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专章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三)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商业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方式带来的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消费者风险增大、行使权利难度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消费者既不能与经营者面对面交易,也不能当面直接感知和使用商品,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面临更大的被侵权风险。同时,消费者维权也遭遇到了更大的困难。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2014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2. 广告欺诈与广告误导问题

信息交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如果信息的发布者利用信息进行欺诈或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都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并作出决定,而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当面挑选,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广告更具有危害性。

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广告法》第44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3. 责任主体的界定与追究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件商品最终送达消费者,可能需要经过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等多个主体,通过商品信息的沟通、货物配送、货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环节较多,诸如产品质量、消费者理解异义、商品损坏和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都可能出现责任难于界定、难于追究的问题。

(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将传统商务活动的手段、途径引入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的电子商务世界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到了新的挑战和冲击,如域名保护、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域名抢注、网上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等方面。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使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遇到了新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而在互联网上本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所有权人很难加以控制。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国际化特点产生了矛盾,因为在互联网上信息的传输是无国界的,也给诉讼程序中的诉讼管辖提出新问题。在传统诉讼程序中,绝大多数纠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决定管辖权的。但在互联网上的侵权人,由于互联网的国际化特点往往难以确定。如在互联网上,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网,世界上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就给确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制造了难题。

(五)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1.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机遇

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依据税收中性和公平税负原则,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方式一样征税。为了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

自互联网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虚拟商场、网上服务贸易、网上结算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6.2万亿,到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超过20万亿元。近年来,为了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

2.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电子商务以全新的交易形式代替了传统的贸易方式。传统商业流通形式、劳务提供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都因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方式、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都遇到新的问题。以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如何适应电子商务,也是税收管理面临的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

(1)纳税义务的确定出现了困难。在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对象被数字化,如:软件、书籍、图像、音乐等都可以用数字化信息的形式传送,在其被转化为文字、图像以前很难对数字化信息的内容加以确定。

(2)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网址与网名并不能提供所有者的身份和所在地。

(3)计算机加密技术加大了税务机构获取信息的难度。交易人可以用加密技术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构对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获取信息的成本问题,以及与保护个人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的协调问题。

(4)互联网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的国际性特点,信息和价值的跨国流动借助于互联网可在瞬间完成,使建立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基础上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同时,国际避税问题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六)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是要保证商务活动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信息安全问题也纷纷出现:系统瘫痪、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网页改写、客户资料及公司内部资料的泄露等,给企业甚至国家安全都带来了威胁。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签名、安全认证和计算机犯罪。

1. 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保证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公共钥匙加密技术和认证中心系统的产生解决了交易当事人身份认证问题。《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制裁电子签名的伪造者、冒用者和盗用者,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安全认证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上,在享用现代信息系统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如何充分防范信息的损坏和泄露,已成为当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安全管理认证体系从预防控制的角度出发,保障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电子商务业务的正常运作。

3.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客体和工具的犯罪,如计算机诈骗和诽谤等。我国刑法对涉及计算机的网络犯罪作出了规定。

(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1. 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隐私权受到泄露与传播的可能更大,如所谓的“网上通缉”“人肉搜索”等。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资料被不正当获取及利用,个人的信用卡密码及其他一些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容易被盗,如果这些资料数据被泄漏、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依法保护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仍处在初级阶段,尚未专门立法保护,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有所涉及。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电子商务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比较具体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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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起步较早,美国1986年修订的《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电子商务领域内保护隐私权最重要的成文法,1999年美国政府又公布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政策。

在欧洲,欧盟部长会议1995年通过了《欧盟资料保护指令》,欧盟理事会1996年也通过了《欧盟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这两个指令的宗旨是保障个人自由及基本人权,尤其是隐私权,确保个人资料在欧盟成员间自由流通。


2.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涉及如何限制电子商务中的非法促销,以及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