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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与现状
现代精神病学在中国是随着西方殖民入侵而逐步传入的。中国的第一家精神专科医院于1898年才由传教士John.Kerr在广州建立,其诞生之日就已有着西方现代“医院”的身份。司法精神病学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则更加短暂,其真正起步和成系统的学科建设,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一、立法的历史进程
我国古代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并不系统,但人们已经注意到精神障碍者犯罪与一般人犯罪在原因、手段上的不同,因而多提出宽宥主张。早在公元前11世纪,关于疯、狂、颠、痴与法律问题的零星记录已可见于《尚书》、《周礼》等著作中。如在《周礼·秋官》的《司刺》篇中就记载:“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司刺是执掌刑杀的官吏;三宥是指减轻罪责的三条规定,宽容的对象包括“不识”,“过失”和“遗忘”;“三赦”是指赦免罪责的三条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三赦之惷愚,就是我们现在理解的智能低下。说明在我国周朝早期制定的法律中,已有对“遗忘”导致犯罪应减轻罪责,对“蠢愚”犯罪应赦免的规定。这是我国古代对精神疾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方面最早的规定。
此后中国的刑事法律通常较为零散地制定了减免精神病病人处罚的规定。比如《唐律·名例》提出:“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其中笃疾是指痴呆和癫狂。亦即患这类病的人如果触犯刑律,应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者同样可以减轻处罚。《大清律例》中有关精神病病人违法行为的规定,在早期曾较为宽宥,但到清朝后期逐步收紧从严。如在雍正初期仅有“疯病杀人者,从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死者之家”的规定,而至乾隆十九年,改为了“疯病杀人之犯照例收赎,仍行监禁,俟痊愈后以期年为断。如不举发,饬交亲属领回防范。”乾隆二十七年则变成“疯病杀人永远锁锢”,后又增补“疯病杀人之案,除杀死平人一命者,仍照例分别办理外,连杀平人非一家二命以上,及杀死一家二命者,均拟绞监候;杀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斩监后,秋审俱入于情实”。此外,疯病之人杀死尊亲属,也从严处罚。但当时对于“疯病”的判断,主要依据的是在平时的异常行为表现,即已被公认为“疯病”者,虽然法庭需要“诊验以防诈伪”,但并无法定的鉴定程序,也不需要司法鉴定专家证人的角色。
20世纪初期,受欧美立法和司法理念影响,有关精神病处置的条文开始陆续出现于我国当时的民事、刑事,以及选举、罢免、公职候选人检核、少年案件、保安处分执行、遗产和赠与等法律法规中,共计达52条。如在当时的《刑法》第十九条中,关于精神病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20世纪80年代,随着《刑法》(1980),《刑事诉讼法》(1980),《民事诉讼法》(1982),《民法通则》(1987)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了法律依据,从而为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奠定了法学基础。1989年出台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为中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规范。全国人大在2005年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为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需要获得登记和批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2007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在此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组织开展进一步纳入统一管理的规范化轨道。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对精神病病人的强制医疗条件及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对于今后司法精神病学服务也将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该法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中相关的规定对于将来我国司法精神病学学科以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潜在影响,尤其受到关注。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和精神卫生服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监狱等羁押场所人员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诊治规定、患者危险行为和危险性的判断要求、知情同意能力的界定、精神科诊疗异议的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设定等,也都不仅将深刻影响临床工作,更会成为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司法鉴定实践的发展
我国近代法医学先驱林几教授于1930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室,所著《法医学讲义》将“精神鉴定”专列一章,介绍了德国和日本的法医精神病学,指出凡“心神丧失”者无责任能力,属“心神耗弱”者,有或具有部分责任能力。1949年以后,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但前苏联司法精神病学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地区的精神科临床专家为了适应司法部门办案需要,相继开展了对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法律制度建设中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一批高等医学院校建立了法医学专业,把法医精神病学列入培养法医师教学计划,培养本学科的专门人才,同时开展学术研究。自2005年司法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以后,各地司法鉴定资源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底统计,全国有司法鉴定机构145家,到2009年,全国登记在册机构数已达232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册人数达到约2100人。
1986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精神科学会成立司法精神病学组(后改名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为促进学科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专著也在此后相继出版。有关精神发育迟滞的司法鉴定、性自卫能力评定、抑郁症患者作案的病理心理分析和责任能力评定、应激相关精神障碍的鉴定及精神损伤评定标准的制定、住院精神病患者发生自杀等意外所致的医疗纠纷、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制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细则及伦理规范、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等,都是学界关心和研究较为频繁的课题。随着各界对鉴定客观性要求的不断提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研究人员开展了一系列法律能力量化研究以及心理学测试技术(如测谎技术)在鉴定中的应用等,取得了重大成果,开发了如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受审能力评定量表等工具,在实践中的应用已初具规模。
中国的司法鉴定实务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占了绝大多数。2006年2月,公安部曾组织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179个派出所对其辖区内精神病病人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共筛查出2068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根据调查结果,平均每10万人中有33名肇事肇祸精神病病人,占人口0.21‰的精神病病人有经公安机关受理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占人口0.02‰的患者有触犯刑律行为。按当时全国12.7亿人口计,推算全国约有41.8万名肇事肇祸精神病病人,其中27.4万名患者有经公安机关受理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2.9万患者有触犯刑律行为。一项对全国20家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1997—2002年期间鉴定情况的调查研究也发现,7845例鉴定案例中,刑事案件占73.74%,41.7%为暴力犯罪。刑事案件中有67.23%的被鉴定人作案时有精神疾病。近年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精神伤残鉴定等所占比例在司法鉴定中呈逐步增加趋势,详见表2-1。精神疾病诊断在鉴定案例中的分布也在不断变化中,详见表2-2。
表2-1 鉴定案例分布情况的变化
表2-2 主要鉴定诊断的变化
在鉴定后的处置方面,我国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通过“安康医院”等机构收治和监管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目前这类机构全国已达到23所,但这种服务离现代意义上的监狱精神卫生服务还是有一定距离。羁押场所开展心理咨询等服务的历史在我国则更加短暂。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可以预见有关监狱精神病学(包括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以及社区为基础的司法精神病学服务,将会随着法律的实施而在我国逐步得到加强。
(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