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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第一节 标准描述
4.5 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4.5.1 受委托实验室和顾问的选择与评估
实验室应制定文件化程序用于选择与评估受委托实验室和对各个学科的复杂检验提供意见和解释的顾问。
该程序应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在征求实验室服务用户的意见后(适用时),实验室应负责选择受委托实验室及顾问,监控其工作质量,并确保受委托实验室或顾问有能力开展所申请的检验;
b)应定期评审并评估与受委托实验室和顾问的协议,以确保满足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c)应保存定期评审的记录;
d)应维护一份所有受委托实验室和征求意见的顾问的清单;
e)应按预定时限保留所有委托样品的申请单和检验结果。
4.5.2 检验结果的提供
委托实验室(而非受委托实验室)应负责确保将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提供给申请者,除非协议中有其他规定。
如果由委托实验室出具报告,则报告中应包括受委托实验室或顾问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应做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报告应注明由受委托实验室或顾问实施的检验。
应明确标识添加评语的人员。
实验室应考虑周转时间、测量准确度、转录过程和解释技巧的要求,采用最适合的方式报告受委托实验室的结果。当需要受委托实验室和委托实验室双方的临床医生和专家合作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正确解释和应用时,应确保这一过程不受商业或财务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