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心脏病产前超声诊断咨询及围产期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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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体因素

1.糖尿病
糖尿病合并妊娠;妊娠糖尿病血糖未控制,尤其HbA1c水平>6%建议胎儿超声检查有无先天性心脏病,还应注意室壁有无增厚。
2.苯丙酮尿症
孕妇患苯丙酮尿症,尤其血清苯基丙氨酸水平>10mg/dl,建议胎儿超声检查有无先天性心脏病。
3.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自身抗体阳性
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自身抗体阳性孕妇,尤其曾孕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AVB)胎儿者,于孕16周开始每1~2周进行一次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直至28周,观察有无胎儿心脏传导阻滞及严重程度,同时观察心内膜、心脏瓣膜情况。应用M型超声及频谱多普勒监测胎儿AV间期是否延长,为孕妇及胎儿的治疗和管理提供依据。
4.服用致畸药物
孕期长期服用可能导致心脏畸形或功能异常发病率增高的药物,如:卡马西平、苯妥英钠、丙戊酸盐等抗惊厥药;锂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维A酸;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维生素K拮抗剂;非甾体类抗炎药等,建议进行胎儿超声检查除外胎儿心脏结构及功能异常。
5.母体感染
孕期受可能导致心脏畸形或功能异常发病率增高的感染,如风疹病毒感染、细小病毒感染等,且孕妇血清学检查抗体阳性,并且胎儿超声检查发现了阳性指标,包括浆膜腔积液、胎儿水肿等,建议胎儿超声除外胎儿心脏结构及功能异常。
6.辅助生育技术受孕
建议经辅助生殖受孕获得的胎儿行胎儿超声检查,除外胎儿心脏结构及功能异常。
7.家族史
一级亲属(父母、兄弟姐妹)至少一人患有心脏畸形,建议行胎儿超声检查,除外胎儿心脏结构异常;二级亲属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再发风险相对较低,但仍可以建议胎儿超声检查;三级亲属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再发风险更低,可以不作为胎儿心脏超声检查指征。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心脏病患病风险增高的遗传病,如:曾生有患隐性遗传疾病孩子的孕妇再次怀孕的胎儿;患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的父母的胎儿;患有与心脏表型密切相关的缺失综合征胎儿(如22q11缺失,Alagille综合征,Williams综合征等),建议行胎儿超声检查,除外胎儿心脏结构及功能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