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太医院医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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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太医院考略

“太医院”之名,最早出现于金代。元、明、清三代的太医院,都是以前朝太医院为基础,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西晋至隋唐时期的医疗行政机构太医署,宋代的翰林医官院、太医局,和后来的太医院,在职能方面有相似之处。

上古时期,由于社会形态较低,人们在与自然、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感性地积累了一些朴素的诊疗经验,为中医学的发展、分科、医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夏商时期的甲骨文里面已经有了“疾小臣”的记载。但是,此时仅有零星的医事活动,巫医一体承载了医学的主要内容。从周代开始,医巫分离,并且出现了最早的医学分科和医事制度。《周礼》载有医师、食医、疮医、疡医、兽医等内容,《周礼·天官·冢宰》载:“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食医,中士二人”;“疾医,中士八人”;“疡医,下士八人”;“兽医,下士四人”。其中,医师为“众医之长”,“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食医,“掌和王之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八珍之齐……”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周代还制定了诸如“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的医事考查制度。此外,《汉官仪》载有“太医令,周官也”之说,表明早在周代就设有太医令一职。

秦汉时期,医事制度较前完善,但仍未建立单独的医事管理机构,仅通过选拔的方式征召地方医家入宫充实御医队伍。秦代设置“太医令”、“丞”;汉代设置太常太医令丞和少府太医令丞(其中太常太医令丞官职最高,相当于后来的太医院院使),中央政府的医职形成了太常和少府两个系统。王莽新政时期曾设立“太医尚方”一职。东汉时期仅设置太医令一人,其下设药丞、方丞各一人。《通典·职官七》载:“太医署,周官有医师上士、下士,掌医之政令;秦、两汉有太医令、丞,亦主医药,属少府。”西汉时期尚有女医官,如《外戚传》载:“有女医淳于衍得入宫侍皇后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沿袭两汉太医令、丞等医官设置的基础上,出现了专门的医疗活动和医事管理机构。《宋书·礼志》载:“将作大匠陈勰掘地得古尺……今尺长于古尺几于半寸……医署用之,孔穴乖错。”表明西晋时期,我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医疗活动和医事管理机构——“医署”。南北朝沿袭了西晋的医疗机构设置,刘宋设置太医署,北魏设立医署。其中,太医署设主药二人、医师二百人、药园师二人、医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祝禁博士二人,等等。刘宋时期,太医署隶属侍中,属官包括太医令、殿中太医司马、太医、御医。北齐时,太医令增至二人,太医署分设主药、医师、药园师、医博士、医博士助教、按摩博士各二人,宫中还设立奚官令一职。北周御医规模较大,如《通典·北齐》载:“后周太医、小医下大夫、医正上士、中士、主药、食医、医正并下士,医生三百人。”

隋代沿袭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太医署设置,把太医署作为国家最高的医疗政务机关。隋代太医署设有太医令二人、丞一人以掌医疗之法,并设有主药二人、医师二百人、药园师二人、医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祝禁博士二人。此时太医署隶属太常寺管理。此外,隋代还在门下省、内侍省、太子东宫设立一些医疗机构,负责皇室成员和王公大臣的医疗保健和饮食安全。

唐代沿袭隋制的同时,扩大了太医署的规模,将医学教育分为医科、针科、按摩和咒禁科四科。从事医疗活动的同时,各科设专职人员从事教学事务。据《新唐书》记载,医科设立医博士一人(正八品上),助教一人(从九品上);针科设立针博士一人(从八品上),助教一人,针师十人(并从九品下);按摩科设立按摩博士一人,按摩师四人,并从九品下;咒禁科设立咒禁博士一人,从九品下。唐代太医署的设置,为宋金时期翰林医官院、太医局、太医院的设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由于隋唐时期帝后等患者的医疗、保健事务归属尚药局管理,故此时太医署的职能更倾向于医学教育事务。

宋代宫廷将唐代由太医署统一管理医疗事务和医学教育的方式,改为由翰林医官院和太医局分别管理。翰林医官院的职责包括制定医药政令,负责皇室诊疗、御医的选拔、派遣、调转,组织和监督修订本草,校正编纂及印发医书等。神宗元丰元年(1078),翰林医官院改名为翰林医官局,隶属于翰林院。翰林医官院初设立时,有使、副使并领院事,下设有直院、医官、医学、翰林祗候、翰林医人等职,最初无人员定额,医官使“居太医首”。仁宗宝元元年(1038)规定,院官人数为102人,次年又规定:“翰林医官院设使、副使各二人,直院四人,尚药奉御六人。医官、医学、祗候无定员”1。仁宗嘉祐二年(1057)下诏:“太医院医官至直院以下,自今以一百四十二人为额。”由于翰林医官院诊疗对象为皇室患者,御医因诊疗有功而屡获封赏者较多,日久导致人员冗杂。针对这种情况,宋政府通过降职、降薪等措施减员。南宋时期,因于政治因素,医官局规模不断缩减,如绍兴二年(1132)诏曰:“行在医官,昨以礼部勘,当止以四十三员为额。”2宋初,官名与职权分离,官名仅用以确定官品及俸禄,是为寄禄官,多数正官不掌管本部门事务,而以他官主判,出现了《宋史·志》所载的“居其官不知其职,十常八九”的现象。神宗元丰三年(1080)进行改制,即“元丰改制”,领空名者皆罢旧阶名而易以新阶,使官名与职权得以统一。徽宗继位后,改医官职位武阶为文阶,将翰林医官局的医官由二十二阶减为十四阶3。绍兴年间又增添了翰林医官、翰林医效、翰林医痊、翰林医愈、翰林医证、翰林医诊、翰林医候、翰林医学等官阶。太医局主要负责医学教育,行政人员包括太医令、太医丞、府、吏、主药、药童、药监、医正、药园师、药园生、章固、诸科教授、太医局正、差遣官员、杂职人员等。

庆历四年(1044),宋代创办医学教育,沿袭了唐代的医学分科,分为大方脉、产科、风科、小方脉、眼科、疮肿、口齿兼咽喉科、金镞兼书禁科、伤折兼金镞科。南宋时期,取消金镞兼书禁科,增针灸一科,并疮肿、伤折兼金镞二科为疮肿兼伤科4

金代沿袭了宋代医疗机构的设置。金太宗时期宣徽院设有太医院、尚药局和御药院三个医药机构,其中太医院由宋代的翰林医官院和太医局合并而成,负责宫廷医疗、医学教育等事务。关于金太医院医官配置,《金史·百官志》载:“设提点,正五品;使,从五品;副使,从六品;判官,从八品;掌诸医药,总判院事。设置管勾,随科至十人设一员,以术精者充。如不至十人并至十人置,不限资考。正奉上太医一百二十月升除,副奉上太医不算月日,长行太医不算月日,十科额五十人。”

元代医疗机构在元太祖时期就已建立,但其具体设置未见文献报道。元太医院于太宗十三年(1241)正式建立,其最高医官为“太医院大使”。元宪宗在大使之上设置提点一职。元太医院是国家医事活动的主要机构,其职能,《元史·百官志》载:“掌医事,制奉御药物,领各属医职。”元太医院下面还设置了多个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医疗活动、医政管理和医学教育等事务,形成了一张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太医院的官阶及人员配置,《元史》卷八十八载:“太医院,秩正二品,掌医事,制奉御药物,领各属医职。中统元年(1260),置宣差,提点太医院事,给银印。至元二十年(1283),宣差改为尚医监,秩正四品;二十二年(1285),复为太医院,给银印,置提点四员,院使、副使、判官各二员。大德五年(1301),升正二品,设官十六员;十一年(1307),增院使二员。”此外,在元初至元九年(1272),太医院设立医学提举司一职,掌管太医院医官的考较及辨验药材等事务,官秩从五品。

明初先仿元制设立医学提举司,吴三年(1366)改医学提举为太医监,洪武元年(1368)复改为太医院。《明史·职官志》载:“太祖初,置医学提举司,设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医学教授,正九品;学正、官职、提领,从九品。寻改为太医监,设少监,正四品;监丞,正六品。吴元年(1364),改监为院,设院使,秩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洪武十四年(1381),改太医院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人,吏目一人。属官御医四人,俱如文职授散官;二十二年(1389),复改令为院使,丞为院判。嘉靖十五年(1536),改御药房为圣济殿,又设御药库,诏御医轮直供事。”

洪武六年(1373),明太医院首设“御医”一职。《明史·职官志》载:“太医院,院使一人,正五品;院判二人,正六品;其属,御医四人,正八品,后增至十八人,隆庆五年(1571)定设十人。”

明太医院医学分科包括大方脉、小方脉、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接骨、伤寒、咽喉、金镞、按摩、祝由十三科。太医院还要求御医以下各专一科。隆庆五年(1571),太医院有御医、吏目共20人,统领十三科,每科由一至数名御医或吏目掌管,下属医士和医生数名。各科御医或吏目人数为:大方脉5人,伤寒4人,小方脉2人,妇人2人,其他科各1人,下属医士、医生共70余名。

明太医院的职能包括负责皇室成员及家眷的医疗保健,经帝王批准后参与王公大臣的诊疗,向军队、监狱、边关等处派遣医官,参与对地方医官的考核等。御医为皇室患者的诊疗情况,《明史·职官志》亦有详细记载:“诊视御脉,使、判、御医参看校同,会内臣就内局选药,连名封记药剂,具本开写药性、证治之法以奏。烹调御药,院官与内臣监视。每二剂合为一,候熟,分二器,一御医、内臣先尝,一进御。仍置历簿,用内印钤记,细载年月缘由,以凭考察……”

明太医院医士的升迁、考核较为严格,《明史·职官志》载:“凡堂官升补,万历九年(1581),提准御官升堂上医者,限以九年,有缺升职,无缺生俸;唯院史有缺,使将院判资深者叙补;若院判有缺,而御医无资俸相应者,宁缺不补;其吏目升御医者,但历俸六年之上遇有员缺,更不得追叙前差,即得准补;如有术业荒疏者,不许冒升;十三年(1585),提准内殿御医,实历六年以上者,亦准遇缺推补。凡医士吏目升补,隆庆五年(1571),奏准果有术业精通,勤劳显著者,内殿三年,外差留念,开送礼部覆实考试,医士准补吏目,吏目准升御医;如医业平常,及无劳绩可据,不准升补。万历五年(1577),提准内殿留念,外差九年,方准升补。”“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或令在外访保,以充医官医士,其精通医术者,本院奏进圣济殿供事。”“凡天下府州县,举到医士,堪任医官者,俱从礼部送本院考试,仍委该司官一员会考,中者送吏部选用,不中者发回原籍为民,原保官吏治罪。”“凡医家子弟,择师而教之。三年、五年一试、再试、三试,乃黜陟之。”

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复设太医院,南京太医院仍然保留,但仅设院判、吏目各一人,下设医士和医生,其规模也远逊于北京太医院,且须接受北京太医院的领导。南北太医院并存是明代医政事务的一大特色,这种两太医院并存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明末。

1 王云五.文献通考·职官考[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499.

2 徐松.宋会辑要稿·职官三十六[M].影印本.上海:大东书屋,1936:3123.

3 张宇.中国医政史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4.

4 陈可冀,李春生.中国宫廷医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