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环境与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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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论框架

反倾销本身是一个现实问题,但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经验分析的背后需要有强大的理论支撑。我们根据已有的文献和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以及中国自身具有的特点,构建本章的理论框架,从而确定经验分析中待考察的变量。

一、宏观经济形势

根据倾销及反倾销的含义,一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从根本上说是由进口激增引起的。某种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国内会给该国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商品滞销、工人失业将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国厂商或劳工组织往往倾向于对国外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而相关裁定机构也倾向于确认存在倾销及损害。Mah (2000)指出,美国进口和出口的差额与ITC确认存在损害的案件比例的增长率存在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Aggarwal (2004)证实,一国每年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与其贸易逆差扩大和进口产品大量涌入显著相关。由此,我们认为,各国从中国的进口额是影响反倾销调查的关键因素,特别地,涉案商品所属行业从中国的进口额同该行业的反倾销状况应具有直接联系。

汇率对反倾销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方面,Feinberg (1989)指出,进口国货币汇率的下降使得出口商品以出口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下降,而美国相关机构是根据这个价格来裁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所以这样的升值使得确认存在倾销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Knetter和Prusa (2003)认为,由于进口国货币的贬值会使得进口国进口数量下降,这样进口商品所占比重下降,更不易判定该类商品的进口会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所以进口国货币贬值、出口国货币升值会减少进口国的反倾销数量。实际上,这两篇文献分别从裁定存在倾销和裁定存在损害两个角度来判定汇率对反倾销的影响,因而从本质上说并不矛盾。我们也将考察各申诉方的货币同人民币之间的实际汇率对各国对华反倾销所产生的影响。

二、申诉方特征

如前文所述,20世纪80年代之初,仅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使用反倾销措施,世界上全部反倾销案件几乎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五个经济体提起诉讼造成的 (Zanardi,2004)。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WTO成立以后,新的反倾销使用者逐渐活跃起来,而其提出的申诉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中国商品。例如,印度从1992年才开始有反倾销申诉记录,但此后的十多年间,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激增,从1995年到2008年6月,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高居世界榜首,而其中约1/5的案件针对的是中国商品。那么,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和新兴使用者之间,在对华反倾销的申诉和裁定方面是否有所不同呢?这需要我们纳入代表传统使用者的虚拟变量来考察。

申诉方的其他特征也可能对反倾销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申诉方当年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很多,则说明该经济体的进口竞争部门可能普遍面临来自外部的严峻挑战,或者该经济体修改了反倾销法律,使反倾销诉讼胜诉的机会大大提高,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在厂商中形成了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风潮。在这些情况下,对华反倾销案件是否会更多,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是否更容易被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由此我们将申诉方当年发起的案件总数纳入我们的考察范围。

三、与WTO运行相关的因素

这里有两个因素值得考虑。一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中,各国承诺的关税减让幅度有所不同,例如墨西哥承诺的平均关税减让幅度仅为0.9%,而印度的减让幅度则高达13.1% (Finger et al.,1996)。Feinberg和Olson (2005)的经验分析结果表明,在乌拉圭回合中承诺关税减让幅度大的国家倾向于更多地使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即反倾销措施成为关税的“替代品”。各国频繁对华发起反倾销是否与关税减让有关?本章选取了申诉方各年的实际减税幅度来考察其对反倾销的影响,从而检验中国是否成为关税减让的受害者。

另一个与WTO相关的因素是各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 (FTA)的情况。实际上,FTA是一种违背非歧视原则的贸易安排,但又被WTO规则所允许,它会对自由贸易造成扭曲 (巴格瓦蒂,2003)。我们认为,加入FTA的成员之间实行自由贸易,而对来自FTA之外的成员的进口实施限制,这可能会影响对华反倾销的申诉情况。具体地说,如果一国加入了FTA,而中国并未加入同一FTA,那么该国对华贸易政策将会具有歧视性,体现在反倾销上则为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多、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案件比例高。据我们所知,目前国内外针对反倾销动因的研究当中,尚没有将参与FTA的情况作为影响因素进行经验分析,而FTA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也日益突出,应该作为考察的对象。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努力同众多国家政府协商建立FTA的问题,这反映出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当前中国加入的FTA数量有限,而世界其他国家广泛参与FTA,这已对中国的贸易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积极同贸易伙伴商讨建立FTA无疑体现出中国政府对FTA问题愈加重视的姿态。

四、中国的报复能力

作为贸易政策措施的反倾销,蕴含着战略性行为,因为一国对另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会招致另一国的报复,这就使得申诉方提起诉讼时,以及相关机构进行裁定时,不得不考虑另一国的反应。根据Blonigen和Bown (2003)对美国的考察,如果一国是反倾销措施的积极使用者,或者一国是美国商品的重要出口对象,那么申诉者倾向于拒绝或较少发起针对该国的反倾销调查。与Blonigen和Bown (2003)不同,Feinberg和Olson (2004)发现报复性行为是导致全球反倾销案件增加的重要因素。我们倾向于接受Blonigen和Bown的观点,认为中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的增强将降低别国对中国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降低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为此,我们纳入反映中国的报复能力的变量来进行检验。

五、贸易偏转

Bown和Crowley (2007a)对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反倾销措施的四种主要效应,他们开创性地提出了贸易偏转效应 (trade deflection effect)的概念,即反倾销措施可能会促使诉讼对象国将涉案产品出口到第三方市场。Bown和Crowley (2007a)的经验分析证实了美国对日本商品使用反倾销措施会产生贸易偏转效应,而Bown和Crowley (2007b)通过检验中国入世前遭遇的反倾销措施产生的影响,发现贸易偏转效应并不明显。Feinberg和Olson (2005)的经验分析结果显示,全球反倾销措施的贸易偏转效应是显著的。针对这个有趣的问题,本章也纳入测度贸易偏转效应的变量,以考察贸易偏转是否是导致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