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关于出版和数字出版的概念
关于出版的概念。出版是有文字以后随着出版印刷术的发明而发展起来的。出版的概念包括了三个方面:一个是编辑,一个是复制,一个是发行或者传播。现在的一些表述里,也有不严谨的地方。比如“百度文库”里面讲,有文字以后发展起来的金文、石刻及人工抄写,是一定意义上的出版。但以我来看,实际上不是。石刻不是出版,手抄也不是出版。什么才叫出版呢?核心内容是复制,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复制为多个有内容的东西,这是出版的本质。编辑加工是不是出版呢?编辑加工是出版的一个环节,但不是出版最重要的条件。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即使没有经过编辑加工,就算把它复制为多份内容一致的,也是出版。其行为是出版行为,其没有经过编辑加工而复制出来的产品也是出版物。发行或传播虽然也归纳在出版活动的范畴之中,但从它自身的含义来看,应该说已超出出版即复制这个概念之外。出版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复制。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复制成多个有内容的东西,不具备这个要件一定不是出版。
关于数字出版的概念。数字出版现在也有很多概念,我也拿了两个跟大家探讨一下。什么叫数字出版呢?“百度名片”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数字出版是新兴出版产业,实际上是很不严谨的概念,在逻辑上属于重复定义,什么都没有说。“百度名片”上紧接着描述:数字出版是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将所有的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接收则借助计算机或终端设备进行。它强调内容的数字化,生产模式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的数字化。这里它实际上要说的就是数字出版是以二进制方式进行处理的。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有位学者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这么讲的:数字出版是以标记语言为基础、以全媒体为显示形式、以链接搜索功能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为特征的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虽然不同的数字化出版形态的出版模式各不相同,载体与传播渠道也可能不同,甚至内容格式差别很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出版物的内容是数字化的,所有形式的内容都以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二进制方式,就是0和1进行编码。无论终端介质是什么,只要介质是数字化的,并以二进制方式处理,这种出版物一定是数字出版物。这里我们看到百度和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学者的这两个定义,核心是通过二进制进行处理的信息内容,就是数字出版。二进制是数字出版概念中的核心问题。二进制是计算机技术里面广泛使用的一种数制,它以0和1两个数码来表示,它的基数是2,进位规则是“逢二进一”,借位规则是“借一当二”。二进制是莱布尼茨发明的。莱布尼茨是德国的一位大数学家,也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与牛顿齐名,微积分就是他和牛顿共同发明的。所有内容信息都用二进制方式进行处理的就是数字出版,这是这个概念的核心。但如果这个概念的逻辑成立,就推翻了前面关于出版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复制成多份有内容的东西这个定义,并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以雕版或活字版或激光照排版制版,通过纸张和油墨,在印刷机上印制出来的有内容的出版物就是出版,或者说是传统出版。这个定义是以技术和生产的流程来给出版下定义的,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实际上,无论是雕版,或者活版(活版有多种版,有木版、有泥版,有铜的还有其他金属的版),还是激光照排制版,甚至是无版印刷,本质上都是一种复制,都没有改变把一份内容复制为多份内容的本质特征。简单来说,如果按照以二进制方式处理的就是数字出版,那就可以推出:用油墨和纸张在印刷机上印制出来的就是传统出版。所以这在逻辑上是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今天是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来讲。虽是一个概念,但它反映出数字出版这个产业的年轻性、不稳定性,也说明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仍是较为紧迫的。
我见到国外关于数字出版的一个定义,是澳大利亚学者提出的。在2009年6月份,维也纳举行第十七届国际数字出版会议,澳大利亚的学者提交了由澳大利亚政府基金支持的一个课题项目,这个课题名称是“出版在发展”,副标题是“数字出版的潜能”,实际上和我们所说的出版的转型和发展,是一个很接近的概念。这个课题对数字出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其生产的数字信息内容,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建立数字化的数据库,达到在未来重复使用的目的。这里面有这样几点:第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第二,它生产的数字信息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第三,通过建立数字化的数据库达到在互联网环境下重复使用的目的。这个概念的核心是重复使用。这个重复使用和把一份纸质的东西变成多份,通过多份变成多人阅读,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我比较赞成澳大利亚学者关于数字出版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当然,这个定义也不是绝对严谨,但基本说清楚了。为什么说它也不是特别严谨呢?主要是这个定义的范围窄了一点,互联网是互联互通的,这叫互联网,而互联网之外还有局域网,因此信息网络的概念才是一个更加科学的概念,它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
问题二:版权在出版包括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中的意义
无论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还是数字出版,我们都统称为内容产业。实际上,内容产业的概念当然是比这个还要更大,内容产业应该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全部涵盖了。我们现在用部门职能来定义学科范围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实际上,在高新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学科的界限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并呈现交叉性特点。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非常强,不能削足适履。所以要说明一下,这里讲的传统出版、数字出版都涵盖在内容产业之中,但不是全部。关于出版和版权,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出版单位或者出版企业,自己是不创作作品的,而是通过版权制度,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根据供求关系,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作品的版权,通过获得作品的版权从而获得了对作品进行复制、加工、传播的控制权。版权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文化和内容的控制权,控制了版权就控制了文化和内容,甚至控制版权后也可以选择不出版。例如,出版单位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购买了作者的版权(主要是复制权)以后,就把它搁到那儿了,作者这时候就不能再许可他人出版了,当然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我说出版单位自己一般不创作作品,也不是绝对的,有些出版社自己也组织编写一些工具书,比如说大百科全书,这部书的整体版权就由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自己拥有,但这也是非常个别的。一般情况下,出版单位都是先和作者约稿、组稿,签订授权协议,才获得了它的复制权。所以,版权在出版中是极为重要的,是本源性的东西。脱离了各类作品,出版就是无米之炊。脱离了对各类作品版权的拥有和控制,出版是谈不上的。讲到这里,顺便提一下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这两个概念,自主知识产权是成立的,自主创新在科学意义上是有瑕疵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这个东西可能不是我研发的,但是我购买了它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后,我就拥有了对它进行商业或非商业使用的权利,无论创作者、研发者是谁。如果说哈利·波特这个作品,你买了中文版在中国首发,只要你把它买来了,就是仅限你有使用权,而美国人、英国人则没有使用权,所以我们说知识产权可以讲自主知识产权。这里的自主是指支配使用,而不是创造。自主创新为什么有瑕疵呢?创新本身是一种主体自觉的活动,没有“他主创新”。这个概念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我们说建立创新型国家指的是中国,一定是以我们为主体的。
版权在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中,都是具有战略性、资源性意义的,脱离了版权,就不要去谈数字出版,也不要去谈出版。
问题三:版权在出版或者数字出版中的实现方式
版权是从哪里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出版单位固有的,版权是因创作者创作出来作品而产生的。这里需要把《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作品的概念讲一下。《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关于文学和艺术好理解,但是关于科学怎么理解?比如《哥德巴赫猜想》,这篇论文是享有专利权还是享有版权呢?正确的结论是它享有版权而不享有专利权。因为哥德巴赫猜想属基础理论,只有将其应用到其他领域研制了一种技术,其才享有专利权。凡是在基础科学理论层面研究的东西,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享有的都是版权。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版权基于表达,版权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出来的东西,即作品。这个定义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一个是它所界定的作品范围涉及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范围非常之宽;一个是表现形式或方式,在脑子中构不成作品。作品需要表现出来,无论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著作权领域的表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文字、声音、形象等不同方式的表现。舞蹈是通过形象表现的,音乐是通过声音表现的,图书是通过文字表现的。表现方式虽不同,但都在《伯尔尼公约》界定的“作品”范畴之中。
有些人一直认为版权是由出版单位天然拥有的,实际上这是一个比较幼稚的想法。从版权制度产生来看,版权的确是出版催生出来的,但它却是创作者、作者的权利。在公元15世纪左右,欧洲开始出现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在中国宋代也出现了版权禁令(南宋时期刻印的《东都事略》一书的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但这只能被看做是版权的萌芽,还不是本来意义的版权。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就是使权利从出版者的身上回归到创作者的身上,其标志是1709年《安娜法典》的颁布。版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作为作者的权利,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是不容改变的,它包括发表权(可以发表,也可以不发表)、署名权(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修改权(作者可以修改,编辑也可以修改,但是不能违背作者意愿)。财产权中权重最大并与出版和数字出版关联度最高的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是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一般来说,作者和出版社签约主要是就复制权进行签约,这个权利一般也被称为出版权,或者称为专有出版权。网络的出现,使作者产生了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互联网上,大量信息内容在网络空间里传送,这些信息包括了文字、声音和图像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恰恰都是受版权控制的。对于在网络上传送的这三种形式的内容,如果不赋予作者相应的权利,就会产生这样的矛盾:出版图书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不需要获得作者授权,这从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可思议的。所以作者在传统出版领域享有复制权,延伸到网络领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个必然。有人提出:可不可以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入复制权(出版权),由出版者一并行使?这从法理到实践来看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可以单独行使的两种权利。随着网络的发展,有可能作品先在网络上传播,再出纸介质出版物,如果网络传播商提出把复制权并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吗?同样不可以。但是,出版商或网络传播商都可以通过契约方式,从作者那里同时拿到这两种权利的授权。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共同点即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实现传播。出版只有实现规模性的复制,或者叫规模性的使用,才能形成产业,网络环境下的规模就体现为重复使用的次数。所以说产业的基础和规模是相关的,和广泛传播也是相关的,这一点无论在现实社会里还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其本质都应该是一致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不同点是什么呢?传统出版需要获得复制权,数字出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者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不同,一个是在真实的社会里,一个是在虚拟的空间里。传统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出版商印书成册,然后通过不同区域的批发商、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等环节才能将书送到读者手中;数字出版的生产方式,首先是建立一个充分获取了授权的作品信息数据库和平台,然后通过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实现传送,使许许多多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获取任何一部数字作品。数字出版要求版权的集约化程度高。在传统出版领域,一些较小的出版单位一年可以只出几十种、几百种书,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普遍,但在数字出版领域,这就远远不够。如果不能集约或控制相当数量的作品授权或控制某一领域,如文学、艺术、儿童读物或医学等最具代表性且有相当比重的作品版权,而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面对上百万个网站,以传统出版的方式投送数量有限的作品,这样去做数字出版,无疑像在海里撒盐一般。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上投了不少钱,也花了不少精力,效果却不大,版权集约不够可能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四:从版权的角度看我国内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版权的认识不够。现在很多文化单位回避版权,不知道在所有文化产品当中,天然的已经有了版权的因素在里面,甚至有的搞文化产业的却不了解版权。
第二,定位不清楚。我们讲实现出版的转型,是把自己放在一个传播者的位置上来考虑问题。在传统出版里面,作为出版者,是要通过复制、发行来进行传播,通过传播获得效益;在数字出版领域,传播需借助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两个层面,它既需要有大的运营商,也需要有大的内容提供商,现在,大的运营商已经有了,比如联通、移动、电信,而大的内容提供商还没出现。
第三,数字出版平台的纷纷建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目前,数字平台纷纷涌现,其好处是大家都很重视数字出版,都建平台,都投入那么多人在做,都在进行实践和探索,但由于对数字环境下内容投送的性质和方式不清楚,内容提供商规模不大,优质版权资源不够集中。内容提供商把一定数量的版权集约起来,过于窄小分散,只能湮没在浩瀚的网络之中,产生不了效益。有学者认为全世界数字出版有几家就够了,听起来好像有些极端,但道出了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与规律。如我国的视频网站,前几年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数百家,现在越来越少,只有十几家了,2012年土豆和优酷又合并。视频网站的数量虽然少了,但它们能控制的作品版权数量却更大了,并且形成了更大的传播能力和效益。今后,视频网站预计还将有进一步的整合,这是符合数字出版规律的。整合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版权集约是数字出版得以实现的前提。
问题五:整合版权资源,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第一,要深刻理解版权,要整合版权资源,集约版权。把内容资源整合、集约、控制了,远远比建平台重要。出版人要转型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一定要形成和运营商的对等谈判能力,或者和大平台的对等谈判能力。
第二,可以进行一些联合,这种联合应该是在资本控制下进行资源整合,整合版权资源,整合人才资源,整合我们的特定作品市场资源。
第三,国家在数字出版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规划指导、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现在,国家对文化的投入很多,但真正投入到对资源控制上的不多,对文化资源的控制不够。如果我们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国家控制了相当数量的文化资源,对我们唱响网上、网下主旋律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012年12月在中国传媒大学编辑出版研究中心硕博士学术讲座上的发言整理,发表于2013年第3期《现代出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