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投标的效力
一旦投标中标之后,合同就成立。经过招标投标阶段订立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效力等同。但是,关于投标书与合同的关系,在法律上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合同一般要反映缔约过程的内容,也就是说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该要约和承诺的内容便应当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而言,其缔约过程相对于一般的交易更为复杂。一方在投标以后,另一方接受其投标,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在中标以后,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签订正式的合同文书。所以,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完全保留投标书的内容,这就涉及投标书与合同的关系。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二者的关系应为:第一,在投标书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为准。由于合同的内容常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投标法》强调应当按照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就表明如果合同书和投标书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第二,当事人通过事后签订合同对招标投标中的条件进行修改,对此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不得实质性地改变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就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改变这些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例如,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价款,但投标书中规定了价款,应当认为,当事人的意图是以投标书规定的价款作为双方的合同价款,因此投标书规定的价款应当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价款等内容以投标书为准,自然应当以投标书来确定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