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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易合同的效力
互易的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既然在互易合同中,无法区分谁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因而,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就互易人的义务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义务。互易的双方都应当将自己的物移转占有给相对方。此处所说的移转占有,可以是现实的占有移转,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的方式实现占有的移转。在移转占有时,双方都有验收的权利,验收质量合格并予以受领的,视为对方已经交付。第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方交付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后,也有权要求对方向其交付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互易人既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也有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权利。如果是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双方都有为对方办理移转登记的义务,从而使对方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各自向对方交付的货物的数量、质量都应当在互易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补足差价,则只是物的交换,不享有请求支付补足金的权利。第三,同时履行义务。原则上,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互易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物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如果因为质量不合格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应当保证对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受第三人的追夺。如果因违反此种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