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毒 性
在现存最早的本草文献中,《神农本草经》率先提出了“有毒无毒”的概念,且以此作为药物分类的依据。《素问·五常政大论》提出了药性有毒无毒使用的基本原则,即“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后世本草多将其与四气五味并列,纳入诸药项下,使之成为中药性能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含义
对于中药毒性的认识,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毒性泛指药物的偏性 《儒门事亲》指出“凡药有毒也,非大毒、小毒谓之毒”。凡药皆毒,毒是一种普遍概念。《类经》说:“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因气味之偏也。”《圣济总录》云:“若药无毒,则疾不瘳。”说明毒是指药物的偏性,是用以阐明药物奏效机制的理论依据,是中药性能的主要内容之一。
2.毒性是指有毒药物对机体的伤害性 《诸病源候论》指出,“凡药物云有毒及大毒者,皆能变乱,于人为害,亦能杀人”。所谓“变乱”“为害”“杀人”,就是指有毒药物对机体的伤害程度,属于少数有毒药物所特有的特性,属于狭义毒性的范畴。2015年版《中国药典》和历版《中药学》教材在部分药物下标注的“大毒”“有毒”和“小毒”等,都是指狭义的毒性。
中药毒性作为一种性能概念,既反映了中药偏性及由此产生的治疗效应,又反映了药物有毒无毒的安全特征及在一定条件下对机体的损害性,对临床安全、有效地使用中药具有现实的指导价值。
二、确定依据
关于毒药的毒性确定,一般依据其对人体的损害程度而定。所谓“大毒之性烈,其为伤也多。小毒之性和,其为伤也少。常毒之性,减大毒之性一等,加小毒之性一等,所伤可知也”(见《类经》注文引王冰语)。这是古人对中药毒性确定及分级标准的粗略论述,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很难把握。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药品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毒性药品,即“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物”。具体毒性中药品种有: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值得注意的是,中药毒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一般而言,无毒药物一般安全性高,治疗剂量幅度通常较大,但并非绝对不会引起中毒反应,在超量、超时应用时,也可能会对机体造成一定损伤。如人参、艾叶、何首乌等在临床使用中均不乏产生中毒反应的报道。
三、临床意义
中药毒性的意义在于为临床安全、有效用药起到“警示”作用。尽管中药的安全性相对较高,但使用不当造成毒副反应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容忽视。因此,正确认识中药的毒性,规范使用有毒药物,确保用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1.正确认识毒性 药物有毒无毒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一种辩证关系。临床用药是否产生毒性,关键在于用法是否得当,药证是否相对。《本草正》云:“若用之不当,凡能病人者,无非毒也。即如家常茶饭,本皆养人之正味,其或过用误用,亦能毒人。”《医法圆通》云:“病之当服,附子、大黄、砒霜皆是至宝;病之不当服,参、芪、鹿茸、枸杞都是砒霜。”因此,临床用药必须牢固树立“凡药皆毒”的思想,坚持“无毒用药”的理念,在确保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2.严格控制剂量 剂量是决定临床安全、有效用药的重要参数。药物是否致毒以及危害的轻重程度与其剂量的大小密切相关。因此,临证用药,尤其是应用毒性药物时,既不能毫无顾忌,盲目加大剂量以求疗效,忽视安全,以致中毒,甚至死亡;又不能瞻前顾后,随意降低剂量以求安全,忽视疗效,以致无效,延误病情。可采取“小量渐增”的使用方法,确保用药安全。《神农本草经》提出“取去为度”,《新修本草》强调“皆须量宜”,对临床安全用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注意炮制配伍 炮制和配伍是中药减毒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临证用药,只要炮制得法,配伍适宜,就能趋利避害。如《本草求真》云:“毒有法制以疗人病,则药虽毒,而不得以毒称。”对于毒大性猛的药物,尤其要注意如法炮制。《神农本草经》云:“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这是运用有毒药物时常用的配伍原则。如《伤寒论》十枣汤,方中用十枚大枣煎汤送服甘遂、大戟、芫花,旨在缓和药性,保护胃气,就是配伍减毒的典范。至于“十八反”“十九畏”所涉及的药对,属于传统配伍禁忌的范畴,一般不宜配伍使用。
此外,药材的质量、患者的体质、用药的方法等,都与安全用药密切相关。因此,正确认识中药的毒性,要把握临床用药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用药安全。
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1.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①导致死亡;②危及生命;③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④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⑥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