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说明
《本草汇笺》,清代顾元交撰。成书于清康熙五年(1666),为清代早期的本草著作。
顾元交,字焉文,一字敷尹(一作旉尹)。毗陵(今江苏常州)人。约生于明万历甲辰、乙巳间(1604~1605),卒年不详。早年习举业,曾“往来燕邸二十年”,但未能取得功名。壮年随同里医僧胡慎柔习医,并施术活人。医余著书立说,意在“传之后贤,为功甚博,为泽甚长”。作者强调“医者识脉、辨症、设方,三者不可缺一”,其中尤要“辨药物”。然《本草纲目》卷帙浩繁,而《本草经疏》多凭其才臆引申,学习者莫可适从。于是,“纵稽古之力,揽众书之长,详其本义,略其旁及,权于众理,以要其指归,汇先后贤诸家之旨,行以一人之笔,而自成一笺”,编撰成《本草汇笺》一书。
本书大抵取材于《本草纲目》,又根据个人理解进行了重新编写,较《本草纲目》简明。原书各药分顶格书写与低一格书写两部分,不设条目。其顶格部分为该药“主文”,重点论述该药药性与主要特点;“主文”之后低一格者为“辅文”,主要记述该药应用,如炮制、附方、禁忌等。
据《中国中医古籍总目》著录,该书版本有五:即清顺治刻本、清康熙五年丙午(1666)龙耕堂刻本、清康熙五年丙午(1666)友石居刻本、清古吴振秀堂刻本、清刻本。经考察,以上版本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康熙五年(1666)龙耕堂本(考证详见校注后记)。
本次校注,以康熙五年(1666)龙耕堂本为底本加以整理。依据《中医古籍整理规范》和“中医药古籍保护与利用能力建设项目”《中医药古籍整理工作细则》确立校注原则与体例。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对底本中的内容不加增删。
2.凡底本错误,改正并出校记。
3.底本中繁体字、异体字、俗写字径改为规范简体字,古字以今字律齐。对难字、生僻字词加以注释。
4.药名用字前后不一者,一般以该药在本书中的正名或当今通行写法律齐,于首见处出注说明,如“兔丝子”改“菟丝子”,“充蔚子”改“茺蔚子”,“紫苑”改“紫菀”;若文中释义涉及者,保持原貌,如“栝楼”与“瓜蒌”。原书中脏腑之“脏”有“藏”“臓”“脏”等不同写法,今以“脏”律齐。
5.底本“主文”与“辅文”以字低一格相区别,今以字体加以区别,其中“主文”为宋体,“辅文”为楷体。
6.底本有简明总目,并有各卷目次。目次与正文略有出入,如卷一目录草部下有“山草四十五种”,而正文无。又如“甘草一”,正文作“甘草山草之一”。今依据正文重新整理目录,置于正文前,原书总目及各卷目次并删。
7.底本药图集中于正文之前,今据底本重新绘制,分别置于各药之下。原书着重号今删。各序末原刻印章,计有本草汇笺叙“李模之印”“灌溪”“徐树丕印”“字武子”四印,自序“焉文”“顾元交”二印,自弁“焉文”“顾元交”二印,汇笺引略“钱濥之印”“字文尹”二印,共十枚,今删。
8.底本“辅文”附方中药物炮制文字均作大字,为方便阅读,免生歧义,今以“( )”标出。
9.因书改横排,原“右”“左”表示前后者,径改为“上”“下”。
10.底本各卷下“毗陵顾元交述”及卷末“汇笺卷某终”,今一并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