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复合主体的研究及其影响
杭州社会复合主体的探索和实践,触及面广,所尝试的改革方向及其内在议题,也对国内研究界产生了吸收力。实际上,在2008年12月正式提出社会复合主体概念之前,国内的专家学者就已介入研究,如郑杭生、俞可平、罗卫东、盛天启、张国有、王长江、白津夫、侯永志、夏学銮、李路路、杨宜音等著名专家学者。先后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中央党校调研组、中央编译局调研组、浙江大学调研组、中国人民大学调研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调研组、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调研组、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调研组、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调研组、浙江社会科学院调研组、浙江社会科学联合会调研组、浙江海洋学院调研组等不同学术机构的调研小组和研究人员进入研究,并形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专著和论文。
仔细检视过往对社会复合主体的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主要从宏观的社会变迁、中观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微观的社会组织(主体)形成与运作等视角进行了以下六个方面的研究。
1.社会复合主体的思想、理念研究。这项研究认为社会复合主体是在传统“和合”思想上的现代成长(郑杭生、杨敏,2010);社会复合主体中也包含着“思想决定行为”和“文化互信”的理念因素(李棉管,2010)。在中国传统“整体观”和“复合”意识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的社会关系,重塑与人际关系和谐(潘一禾,2016)。同时,社会复合主体作为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改革,也体现了地方治理传统在当代的延续与演变(崔晶,2015)。
2.社会组织角度的分析和研究。这项研究认为社会复合主体是对社会组织与运行机制变革的回应与互动(Jon Raymond Taylor,2008;侯永志等,2009);符合社会组织复合型结构变动的整体趋势(张国有等,2009);同时,社会复合主体层面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的稳定机制(冯钢,2012);而从创建新型社会组织而言,社会复合主体是对社会的赋权和增权过程(潘一禾、刘琳,2010)。
3.组织自身的特性、运作及能力建设研究。这项研究提出社会复合主体是以社会公益事务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核心层、紧密层、松散层的特征(蓝蔚青,2009);社会复合主体因应组织运作效率、成本与社会需要而产生,但内部治理与外部环境是其存续的关键(常敏,2009);同时,也需要明确政府在社会复合主体中的权责边界、功能定位与工作方式(安蓉泉等,2009);而社会复合主体内政府的间接管理定位与复合主体自身独立自主发展,是一个基本方向(冯钢等,2009)。另外,社会复合主体的发展动力来自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应以这一基础为中心(傅允生、葛立成,2008);需要关注到社会复合主体内不同利益诉求之群体与组织的模糊空间与主动性问题的处理(潘一禾等,2009);复合主体内部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是独立、开放、平等和多元的(胡平、杨逢银,2010),透过主体间的“偕同”所形成的集合优势,不仅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变革的重大实践,也是治道变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路径(徐东涛,2015)。
4.认同与共同体角度研究。这项研究认为社会复合主体运作的过程中,不仅形成了宏观文化认同,也在成员内部形成微观文化认同(陈立旭,2011),其更是在“总体性社会”瓦解后对意义共识与文化认同、文化凝聚力重构的一种重要尝试(陈立旭,2013)。社会复合主体不仅在城市社会中形成利益与社会关系的共同体,也形成认同性的城市新型共同体(杨建华、姜方炳,2010、2011);在部门分立体制下,通过“嵌入”与“吸纳”形成社会复合主体在治理共同体上的意义(张兆曙,2014)。同时,社会复合主体也塑造了城市“陌生人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意义共同体”的可能性(郑杭生、杨敏,2010)。
5.社会治理方式转变角度的解释。这项解释认为社会复合主体是公共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由单一向多元与复合的转变和创新(俞可平,2009),在实现提高政府职能效能这一目标下,社会复合主体是政府职能转移的现实途径(陈剩勇等,2009),依托功能复合的社会复合主体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董自光、汪曼,2013)。政府应通过不同于传统的方式在社会复合主体中发挥作用(Harvey L.White,2008)。同样,社会复合主体是城市公共性问题治理的有效方式(张兆曙,2010、2011;陈娟,2011;孙月阳,2011),在城市社会管理创新与生活品质提升上具有重要意义(林卡、李勇、申秋,2013);不仅是城市政府治理观念的新发展,也是对城市治理方式的一种变革(毛寿龙、李文钊,2010),并在城市治理的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上形成创新(倪咸林,2013);不仅是一种城市治理模式,在准公共产品供给上,社会复合主体则可能实现为一种地方治理模式(王道友,2010),并成为化解城市“邻避危机”的治理对策(王燕武,2015),具有较好的绩效表现(李利文,2016)。社会复合主体亦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及推动高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式(董自光,2011;何铭强、董自光,2011),有效增加和创建了社会资本(罗卫东等,2009;奂平清,2010),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配置方式(郑杭生、杨敏,2010)。同时,社会复合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复合民主”的形态,形成“民主促民生”的绩效(林尚立等,2012),是协同治理创新的实践与经验表现之一(胡税根、王敏,2016)。
6.类型、功能及作用研究。这项研究是对社会复合主体的类型,如行业复合主体、创业复合主体、品牌复合主体等的功能、作用及运作过程的具体分析和研究(白雪秋等,2009;林晔等,2009;郑杭生、杨敏,2010;周少来,2011)。社会复合主体在文化产业内的运用,既关注到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也可以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熊澄宇、吕宇翔、张铮,2014)。
综上所述,对于社会复合主体的讨论和研究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果,这些成果形成后或者转化为对实践的指导,或者加深了某些领域的相关研究。不过,当下的研究对于以下两方面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认识和讨论:一是社会复合主体形成并运作时,主体间运作机制究竟是什么,是否需要一些各方都认同的组织因素,并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一般性性质;二是政府在推动社会复合主体建设时,是否需要明晰遵守哪些约束,从而更加自觉地形成政府与社会自治领域、自治组织的关系模式,乃至形成各方吁求的社会良性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