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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什么来确定冠心病患者的药物用量
药物要产生治疗作用,必须达到一定的用量。临床上应用既可获得良好疗效而又较安全的用量常称为“剂量”,又称为治疗剂量或常用量。一般所说的治疗量是指成人1次的平均用量,如果少于这个量,就可能产生不了治疗效果,如果超过这个量到一定程度,就能引起中毒现象。通常所称的“极量”,就是指允许使用的最高剂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冠心病药物的用量,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及病情状况不同而异。一般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用成人剂量的3/4。有一些排泄较慢而毒性较大的药物,如治疗慢性心功能不全的洋地黄类药物,为防止蓄积中毒,当用到一定量以后即应停药或给予较小量(维持量)。这类药物,由于容易引起蓄积中毒,故应尽量避免用于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并规定一定的连续给药次数或一定时间作为1个疗程。1个疗程完毕以后,如需要重复给药,则应停药一定时间以后再开始下1个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