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摩托车维修基础
1.1 摩托车的类型与型号
1.1.1 摩托车的类型
(1)按用途和结构特点分类
摩托车按用途和结构特点分类,可以分为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三大类15种类型,见表1-1。
表1-1 摩托车按用途和结构特点的分类
(2)按对机动车的管理分类
我国颁布了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根据此标准的规定,摩托车属于L类,即少于四轮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L类又分为五类,见表1-2。
表1-2 L类分类
(3)按公安机关管理的需要分类
为了便于摩托车的技术检验、核发牌证以及进行专门管理,公安机关为管理的需要,将摩托车按排量与车速分为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大类,见表1-3。
表1-3 按公安机关管理的需要分类
轻便摩托车的分类见表1-4。
表1-4 轻便摩托车的分类
(4)按发动机冲程数分类
摩托车按发动机冲程数可分为两冲程摩托车和四冲程摩托车两大类,见表1-5。
表1-5 按发动机冲程数分类
(5)按发动机排量分类
发动机的排量是指发动机的气缸工作容积之和,单位是mL,分为50mL、70mL、80mL、100mL、125mL、150mL、250mL、750mL、1000mL等不同发动机排量。生产时发动机排量要预先做出规定,之后按照发动机的不同排量进行分类。
(6)按乘坐方式分类
可分为坐式摩托车(又称踏板摩托车)和骑式摩托车两种,见表1-6。
表1-6 按乘坐方式分类
1.1.2 摩托车的型号
(1)摩托车的型号编制说明
摩托车的型号由商标(或企业)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及企业自定代号五部分组成(表1-7),如YH50Q-2D摩托车的型号编制组成含义如图1-1所示。
表1-7 摩托车的型号编制说明
图1-1 YH50Q-2D摩托车的型号编制组成含义
(2)新产品的型号编制
新产品的型号编制,应当在产品鉴定之前向行业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核发后方可使用。新产品的型号通常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①第一部分为公司名称,如BMW、HONDA。
②第二部分为用字母表示的车型系列代号或车名,如GS、CBX。
③第三部分为发动机的工作容积,一般用mL为单位,而德国一般用10mL为单位。
④第四部分的字母表示车体、发动机等结构特征的符号。无符号者表示基本型。
新产品的型号组成含义如图1-2所示。
图1-2 新产品的型号组成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