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合同法律基础
2.1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上的社会关系。不同层次的合同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在项目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合同法律法规规范所调整时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1.1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有生命的人,按照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不同,自然人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③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财、行为、智力成果。
①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区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②财。法律意义上的财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货币的价值表现为资金;有价证券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并且可以自由让渡的证券,诸如支票、汇票、债券、股票等。
③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建筑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的客体分别为完成施工、勘察设计等建设活动和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④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如专利、发明、科技成果、创作成果等。
(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2.1.2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如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就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已经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出现了主体、客体或内容上的改变。
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称为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它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现象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一种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另一种为社会事件(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和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在建设活动中,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业主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图2.1为工程建设中的主要合同法律关系。
图2.1 工程建设中的主要合同法律关系
(1)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4)其他合同法律关系
①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环节,业主需要与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②贷款合同。工程项目需要使用银行贷款的,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③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对于需要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业主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而承包商也必须保证及时采购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对承包商来说,也需要与物资供应商签订物资供应合同。
④运输合同。业主或承包商为解决材料设备、建设物资的运输问题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⑤工程保险合同。承包商按工程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⑥设备租赁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需要许多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和周转材料等,当某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又不具备相应经济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承包商将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⑦工程分包合同。对于一些大型工程或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工程,承包商可能会把从业主那承接的工程中的部分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来完成,在进行工程分包时,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完成承包商分包给他的工程,与业主无合同关系。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模式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一个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个是中标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对总承包人(中标人)而言,尽管分包工作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进行分包的,但由于分包工作已经纳入了总承包范围,总承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合同就分包工作向招标人负责。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作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时,招标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在工程项目用地方面,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
⑨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工程项目用地在需要进行征地补偿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案例1】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问题: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分析】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