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学术专利的管理标准
研究的外部支持引发了专利政策新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它大大增加了可获得专利的发现和发明的数目。貌似准备用于商业开发的发明和发现的数量也大幅增加。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麻省理工学院在研究上的拓展加快了发明产生的速度。学院的专利管理委员会指出:
战前,我们的大多数专利产生于正式的学院研究,而来源于研究合同的专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由于专利委员会不得不处理诸如发明人间关系、概念及麻省理工学院员工发明过程中公平性等之类的问题,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他们有能力而且的确能够处理好所有专利事务。在战争条件下,处理政府与工业的合约是我们对于我们的专利所能做的很大一部分事情,这些合约涉及业务、法律准备以及对学院有影响的政策问题,而涉及员工权益事项的合约只是顺便处理[86]。
在辐射实验室以及战时的其他研究项目中,研究机构不断扩大规模。在和平条件下,由于探索家、发明家及学院拥有浓厚的兴趣,所以在和平时期,很多小规模的、大量的内部支撑性研究和专利问世了。而专利应用规模的变化与以下因素有关:“目前,大量的研究合同都是与学院签订的,并且很多合同都涉及了专利条款,这就需要在学院内设立一个专门的专利管理组织,以处理包含专利在内的合同条款的细节。”[87]以前的专利是一个高校内部的事务,而现在他们引入了政府因素,并且私营工业企业可以更加直接地参与专利问题。
学院在处理不断增加的、关系复杂的专利问题方面缺乏相应的行政能力:“麻省理工学院没有专门处理专利诉讼、授权等问题的组织机构,也没有在发明者参与专利问题的方面制定出一个合同。”[88]通过大规模的政府合同的引进,学院的研究活动已经发生了转变。在这种新形势下,与研究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就变得不合时宜了。尽管如此,公司和学院之间的合同条款内容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都没有变化,直到双方就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的专利权问题产生直接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