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何时走下神坛
传统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等价值导向,造就了中国几千年的尊师重教,乃至师道尊严,“天地君亲师”直至把它推上了神坛。这种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虽然现在已不能名正言顺地拿起戒尺抽学生手心,但把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找学生谈话,教师坐着让学生站着,依然是极普遍的情形;更不用说学什么功课由学校定,课堂上由教师说了算,主导实质是主宰等这些习以为常的现象了。因此,要真正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还教育以本来面目,必须让教育和教师走下神坛。
教育是什么?这在理论上早有界定,教育是第三产业,即广义上的服务业。WTO对此也有明确的结论,教育是服务行业。市场经济下这一点就更加明显,因为教育特别是公办性质的教育是用纳税人的钱办的,没有纳税人就没有教育的存在与发展。因此,纳税人以及他们的子女就是教育的主人,教育理所当然要为他们服务。
教师是什么,教师是学校中具体的服务者。你的工资、奖金来源于纳税人和学生家长的钱,那么他们就是你的“衣食父母”。就是在古代,伟大如孔夫子,也是要束脩的。因此,你要做的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使他们的付出得到回报。社会总是讲究“平等互利”和权利义务的,你只有让他们有所收益,这种“互利”才能持久。因此,你不但是服务者,而且要服务好,这是你的职责所在。
学生是什么?依据上述观点推之,学生是什么就很清楚了。学生毫无疑义是学校的主人,教育的主人,理应享有主人的各种权利。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学生也是受教育者,你可以教育、管理,但你的教育管理是属于服务性质的,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发展成长的,这一点不能忘记。因此,你的服务应当是善意的,是真正为他们着想的,而不是根据你的主观意志来主宰他们的;他们有权利发展自己的个性,也有权利得到平等、公正的教育。
现在方兴未艾的民办学校,特别是一些民间教育培训机构,这一点就比较明确。学校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办学经费和利润是学员交纳的学费,他们愿不愿交给你,就看回报是否“物有所值”。因此,学校和教师必须为学员服务,并让他们满意,开设什么样的课程,侧重于哪方面的培训,手段、方式,甚至于教学时间,都必须根据学员的需要来定。学员的要求五花八门,你就得开五花八门的课程;学员的学习时间有长有短,你就既要有长期的培训,也要有短期的培训。学员就是消费者,是理所当然的主人,你能把学员赶出教室吗?你能随意变动课程、延长或缩短教学时间吗?你只能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还得承诺“无效退款”。在这里。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权、求偿权等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这样的学校和公办学校有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它们与学员之间的权责关系是直接和明确的,学员付出学费,学校为其服务;而我们则隔了一个国家再分配的环节,变得间接而不大明确而已,两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有些教师总是说,我的工资是国家发的,那么国家的钱又是从哪里来的?
有人说,教育不是产业,尤其是中小学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质,但这并不能否定教育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提供经济基础的纳税人服务这一性质。我国是市场经济社会,需要用市场内在的规律来看我们的教育,以进一步认清教育的本质,确立学生在教育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解决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和症结问题。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与一般的广义服务业又有着本质和功能的不同。教育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承载着育人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等一系列影响着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而教师负有育人的使命,要以自身的言传身教来影响教育学生,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四有”公民。如果把教育等同于一般的服务产业,一种纯粹的金钱付出与能量消耗的交换,那就只有功利没有教化,又何谈教育的职责和使命呢?我们的探讨只是让教育回归它的应有性质和地位,强调教师要树立服务的理念,以服务的态度来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而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