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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掌握)
1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不由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制度。
2主要内容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3意义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