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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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品的数量

2.1 复习笔记

一、数量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具体交易时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要视商品的性质、包装种类、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来决定。

1.重量的计算方法

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货物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方法。按重量计量时,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毛重计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按毛重计量是指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适用于某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这种计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

(2)按净重计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都采用以净重计量。

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习惯皮重;按约定皮重。

(3)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按公量计重。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后所求得的重量。

按理论重量计重。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规格一致、体积相同的商品,每件重量也大致相等,根据件数即可算出其总重量。

法定重量和净净重。法定重量是指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净净重是指法定重量扣除其内包装,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后的重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2.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以下四种:

(1)公制(或米制);

(2)美制;

(3)英制;

(4)国际单位制。

其中,国际单位制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计量单位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

二、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需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为避免买卖双方日后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对计量单位的实际含义双方应理解一致,采用对方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时,要注意换算的准确性,以保证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一致。

2.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适用于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的商品。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又称增减条款,是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可规定由买方决定;在采用租船运输时,可规定由承运人决定。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