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合同的标的
第1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1.1 复习笔记
一、商品的名称
1.商品名称的含义
商品的名称,又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2.商品名称的要求
商品的名称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名称的规定应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的特点。在采用外文名称时,应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
二、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1.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其中,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商品的内在品质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2.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以下分别简述进口和出口业务中对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
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
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
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对于出口商品,应根据“以质取胜”的基本战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指导思想。为保障出口商品质量,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
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
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
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凭样品买卖”即商品质量用实物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在洽商时,由卖方或由买方提供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对方确认,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1)“凭样品买卖”的分类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凡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如买方同意凭对等样品洽谈交易,则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
(2)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是样品无论是由买方提供的,还是由卖方提供的,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特别说明的除外。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规格买卖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简单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等级不同的商品规格不同。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
标准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其中,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质量容易变化的农产品,以及某些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工业制成品时,买卖双方常以同业公会、交易所、检验局等选定的标准物来表示商品的质量。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良好平均品质”
“良好平均品质”标准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采用这种方法,除在合同中注明F.A.Q.字样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
②“上好可销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是指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凭牌名或商标来表示商品的质量,与买方达成交易的方法。商品的牌名又称“品牌”,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商品的牌号;商标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是指对于一些地区产品的销售,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具有独特加工工艺的,并且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产品,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方法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因此,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等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质量特征的方法。
四、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1.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名质量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为了防止品质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在规定质量指标时尽量不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意不清的用语,所涉及的数据应力求明确,而且要切合实际。
2.质量机动幅度条款与质量公差
为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订立合同时可在质量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款,卖方所交商品质量只要在规定的灵活范围内,即可以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常见的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种:
(1)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具体方法有规定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三种。质量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
(2)质量公差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除对于国际同行业有公认的“质量公差”外,要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质量公差的内容,达成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按质量高低另作调整。但有些商品,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则需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