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商品的价格和贸易术语
第4章 贸易术语
4.1 复习笔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对Ex、FOB、FAS、CFR、CIF、Ex Dock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11种贸易术语。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国际商会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
与《INCOTERMS 2000》相比,《INCOTERMS 2010》主要作了以下改变:
(1)2010版两种新术语替代2000版四种术语
INCOTERMS 2000解释13种贸易术语——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2010版本以两种新术语DAP和DAT替代2000版本的DAF、DES、DEQ和DDU四种术语,将所解释的术语数目从13改为11,从而简化贸易术语的种类。
(2)2010版对11种术语按运输方式作两大类分类
INCOTERMS 2010未沿用以往将术语按交货地点分类,按英文字头分组的方式,而是简单地将术语按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另一类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
(3)取消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规定
长期来INCOTERMS规定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INCOTERMS 2010取消在上述三种术语下,以“船舷”为交货点的传统规定,而改为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装到船上”,也就是说,FOB、CFR、CIF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
(4)对FOB、CFR、CIF术语卖方交货义务作添加规定
INCOTERM 2000规定FOB、CFR、CIF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2010版本对此规定,添加“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
(5)INCOTERMS 2010也对2000版本作了形式上的改变
它对每一术语中卖方和买方义务的编排格式作了改变。2000版本的编排是,A卖方义务(A1-A10)与B买方义务(B1-BIO)各10项,逐项作上下间隔排列;2010版本对卖方和买方各10项义务的编排,改为逐项平列,左右对照。
三、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1.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卖方完成交货。当货物被交到船上时,风险转移。自该时刻起,买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①卖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b.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②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c.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采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①以“装运港船上”为交货点
按照INCOTERMS 2010规定,FOB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为装运港船上。另外,装运港船上也是费用划分点。卖方负担一切费用到货物交至船上为止,货物装上船后,由买方负担一切费用。
②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对船货衔接事项,除了在合同中应作明确规定外,在订约后,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在按FOB术语订约的情况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诸如货运商和装船代理的装船手续费;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③装货费用的负担
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是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为了说明程租船条件下,装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不改变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支付条件以及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常采用FOB术语的变形,主要分为以下几招:
a.FOB班轮条件,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b.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c.FOB包括理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d.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④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然而两者的具体解释仍存在区别。
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轮船)外,还应明确提出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L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①卖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b.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d.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e.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②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使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①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根据《INCOTERMS 2010》,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和FOB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
②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INCOTERMS 2010》,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除非在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另有要求,卖方一般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③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INCOTERMS 2010》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④卸货费用的负担
班轮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为了说明程租船条件下,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不改变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支付条件以及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常采用CIF术语变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a.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b.CIF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CIF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CIF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⑤单据买卖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3.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CFR与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2)使用CFR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①装船通知问题
根据《INCOTERMS 2010》,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买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以收取货物。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可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②卸货费用的负担
为明确卸货费用负担,也可采用CFR术语的变形。CFR术语的变形与CIF术语的变形情况完全相同。
4.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通常译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或另一指定地,将货物交付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即完成交货。使用FCA术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可概括为:①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②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处所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2)买方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总之,双方应及时沟通,以免遗漏安排运输,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与FOB术语一样,FCA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须由卖方负担,而在其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5.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去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6.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以及保险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四、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1.EXW
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无须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及出口清关;而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该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的术语。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时负责将货物装上收货车辆,并负担一切装货费用和风险,则应在合同中用明确的词句对此加以规定。本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此外,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了交货;而买方必须自卖方完成交货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INCOTERMS 2010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装运港于买方指明的装船地点(如有的话),将货物放置于买方所指定的船舶边,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在清关适用的地方,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路运输。
3.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终点站,将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的终点站并卸下的一切风险。
在清关适用的地方,DA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
4.DAP
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待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在清关适用的地方,DAP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当其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的术语。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